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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建议请于2月18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留言等方式反馈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姚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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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年1月18日

关于《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乌海及周边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七届党委常委会第246次会议部署,于2021年7月21日正式进入立法起草程序。
2021年8月18日,市人大组织三区和相关部门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座谈会,会上将立法起草框架和推进时限进行了明确,并由市人大法工委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和能源局成立专班,通过周边调研和资料收集等方式,全力推动立法的起草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条逐款反复讨论研究,8月底,形成了草案初稿,并向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市人大法工委按照不抵触上位法的原则,认真研究后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合理采纳。9月初,将草案初稿提交市司法局进行了合宪合法性审查。经多轮修改完善后,10月25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各区和有关部门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后,市人大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参考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于2021年12月25日经乌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按照条例立法基本要求和技术规范,该条例主要分为6个章节,包含46项条款。
第一章总则。分为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治理目标、职责分工、社会动员6项内容,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治理要求和矿区综合治理总体目标。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将绿色矿山建设中责任主体、工作机制、在期矿山达标建设、新建矿山准入标准、智能矿山建设、矿山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退出机制等7个重点方面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有效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创建达标工作。
第三章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本章为本次立法的工作重点,共13条。从矿权重组整合、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三权不变”矿山属地监管、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治理、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煤矿开采作业、采空区土地复垦、矿山次生灾害防治、全封闭堆存、水耗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矿山企业生产禁止行为、矿山执法等多领域重点工作写入条例中。针对中督办反馈采空区治理项目治理进度慢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局亦明确了对采空区治理项目中的土地复垦相关监管要求。
第四章矿区环境整治。矿区环境整治是第三章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延伸,本章以“七治”为导向从矿区环境整治目标、矿区生活区精细化管理、矿区小乱散企业治理等8个方面阐述了矿区环境整治的多种举措,从而切实解决矿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严格约束小乱散企业的生产行为,有效巩固矿区治理成效。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节主要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治、罚款等处罚措施,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第六章是附则。规定本条例实施的时间。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待《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并正式颁布实施后,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依法监管、加大整治力度、实现和谐发展,构建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的工作局面,为我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保护绿水青山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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