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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历史遗留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0 19:11:52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全面防范化解建设工程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和妥善解决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保障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解决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

  二、目标任务

  (一)项目范围。2019年6月30日以前由原消防部门受理但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以及建设单位尚未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项目。

  (二)工作分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住建部门负责市辖城区内由市住建局进行监管的在建、停缓建建设工程项目及由市本级财政投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历史遗留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其余各区财政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非财政资金国有投资项目和园区的在建、停缓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住建部门负责。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21年底,基本解决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

  三、办理原则

  (一)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建设完成且未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责任。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有关要求,2015年5月1日前开工的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含商住一体、政策性住房)项目和购房人数较多且用于居住的公寓等项目按照开工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降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参照《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凡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50%;高层民用建筑备案抽查比例为30%;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20%。

  (四)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在补办审批手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相关建设单位到所辖住建部门办理历史遗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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