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驾驶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3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四)驾驶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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