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2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

  乌海政发〔202111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21312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2021年—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严从细从实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号),全力以赴、坚决有力抓好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

     乌海地处黄河出宁入蒙首站,处于华北与西北结合部,承担着内蒙古自治区沿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首站首责。乌海及周边地区是“蒙宁陕甘”经济区的结合部和沿黄经济带的重要增长极,是国家“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呼包银榆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区域内煤炭、石灰石、粘土等多种矿产资源富集,乌海优质焦煤占内蒙古已探明储量的75%,是国家重要的煤焦化、氯碱化工基地。多年来,乌海及周边地区相近的资源禀赋,密布的工业园区,集群式的企业分布,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干旱少雨风沙大的气候条件,致使区域性结构性污染突出,交叉污染严重,排放叠加效应明显,一直备受国家、自治区关注。乌海作为区域中心更是重中之重,长期以来形成的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结构和工业围城、矿区围城的布局,成为影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

     “十三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对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倾全市之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海勃湾中心城区优良天数304天,2015年增加37天,二氧化硫、细颗粒物(PM2.5)先后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黄河乌海段国家考核断面水质类别为类,优于考核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我市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结构性、区域性、季节性大气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没有根本改变。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还有很大的空间,既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关键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压力与动力同在。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关注内蒙古的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指出:“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20205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要“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既着眼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又考虑了内蒙古在国家的生态定位,把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要深刻认识我市长期过度依赖煤炭资源粗放发展留下的严重后患,以更加强烈的紧迫感加快推进产业和城市转型,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勇气、攻城拔寨的拼劲,加大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力度,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紧迫意识,清醒认识面临的形势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抓好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党中央赋予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在乌海精准落地、有效落实,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二、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折不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作为铁规矩和硬杠立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从严从实、凝心聚力推动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一旦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出现矛盾,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挺在前头。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和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坚决淘汰落后低端产能,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和城市转型,改变“挖煤卖煤、挖土卖土”粗放型资源开发模式,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调共进。

     ——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坚持系统思维,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统筹衔接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各类规划,提高规划的执行力、落实力。围绕黄河两岸、山上山下、矿区园区城区统筹施策,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各种生态要素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综合治理,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提高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更加突出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倒逼总量减排、源头减排、结构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结构调整,实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从注重末端治理向更加注重源头防治和全生命周期治理转变,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各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增强执法合力,避免单打独斗、各自为战。建立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优化监管体系,加快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

     ——坚持精准施策、科学治理。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定治理目标、明确工作任务、选择治理措施,避免“一刀切”行为,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聚焦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城市精细化管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找准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科学确定治理方式,用足用好科技这个手段,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治为先、修复为要、科学治理、精准施策,坚持一区一策、一企一计、一矿一案,对症下药、精准发力,由点到面环环相扣,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整体推进、根治不反复,整治一个巩固一个改善一域,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坚持压实责任、依法治污。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分工,压紧压实各区属地责任、各部门监管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统一调度与分工协作、全面监管与重点执法、政策倒逼与市场激励的深度融合,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不作为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破除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模糊态度、侥幸心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三)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多措并举,多方联动,压茬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坚决完成整治任务。狠抓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集中连片治理、生态植被修复、绿色矿山创建,确保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半年见型打基础、当年建制强保障、两年整治出形象、三年见效转面貌。全面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优存量、提质量,推动主导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以推进焦化产业重组升级为抓手,把节能减排降耗作为硬约束,倒逼产业转型、技术升级,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超低排放改造和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不断降低排放总量,提升发展效益。强力整治扬尘污染,全面深化矿区生产扬尘和矿区、园区道路扬尘整治,着力调整运输结构,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大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力争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根治。强化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严格管控黄河流域环境风险,加强工业固废危废规范处置,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沿黄生态修复,深入研究解决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泥沙淤积问题,切实增强水土流失防治能力,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得到有效巩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大气污染物精准防控能力,积极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联治,增强区域协同治污合力。

     (四)工作目标。2023年底,全市矿产资源整合、焦化产业整合重组升级工作全面完成,能耗“双控”形成主动局面,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运输能源结构性调整取得阶段性进展,矿区大气环境焕然一新,工业园区、城市环境治理设施短板基本补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深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天数再上新台阶。全市三个城区、三个园区优良天数比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细颗粒物(PM2.5)、优良水体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等达到或优于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要求,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底,全市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碳达峰行动有序推进,所有生产矿山建成绿色矿山,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工业园区现代化水平、城市精细化管理程度成为区域标杆,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协同推进,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增强,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向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和全市人民交出合格答卷。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实施规划引领行动。充分发挥规划的统揽引领作用,配合自治区高质量完成《乌海及周边地区“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十四五”规划》《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的编制并抓好贯彻落实。加紧编制《乌海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乌海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规划》《乌海市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做到找准重点、难点和堵点,目标科学合理、项目切实可行、资金保障来源、成效不打折扣。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二)强化绿色源头管控行动

     1. 推动产业转型。按照生态优先、布局优化、产业联合、错位发展、规模控制原则,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电价限电等措施,2021年,做好已停产电石、铁合金企业以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等单位能耗产出效益差的企业淘汰退出工作;2023年底前,继续做好列入自治区限制类的电石、铁合金、焦炭等高耗能落后企业淘汰退出以及水泥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PVC、铁合金、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海勃湾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重化工项目,重点发展非煤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其他园区做好以“延链、补链、强链、育链”为内涵的“铸链”文章,做强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实现煤焦化工、氯碱乙炔化工、硅化工融合发展,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转化增值、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现代煤化工、氯碱化工、新材料等绿色产业集群,积极打造氢经济示范城市。加快编制出台《乌海市现代能源经济发展规划》,抓好《乌海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大力推动氢能源研发、生产和应用。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实施工业园区观感提升工程,以转型先转颜值为目标,按照园区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依法治园方针,根本改变工业园区灰头土脸的落后面貌,向绿色低碳园区迈进。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巩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焦化、水泥、铁合金、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成果。持续推进超低排放和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建龙包钢万腾超低排放改造。从202111日起,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市未要求开展提标改造的行业,全面开展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22年底前改造完成,从20231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1年起,国家新发布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严格按照要求时限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强化排放标准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机制,对超标企业实行按日计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执法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动态预警监管,严查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环评分级审批规定,按照自治区下一步明确的环评审批权限、上收时限等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做好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按时间节点完成

     3. 全面加强能耗“双控”。以碳达峰行动为目标方向,各区政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好各项节能降耗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属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建立“管发展必须管节能、管生产必须管节能、管行业必须管节能”的工作责任体系,开展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各项能耗“双控”工作。按月或不定期召开各区、各部门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能耗“双控”形势,审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重点或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新增能耗,对全市纳入统计体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能情况进行摸底,探索推行精细化用能预算管理。积极开展能效提升行动,有效实施节能诊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进一步拓展有效用能空间。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持续推进

     (三)推进焦化产业重组升级行动。全面落实《乌海市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按照“升级存量,做优增量,严控总量”和“以焦为基、以化为主、以化领焦”的总体思路,加快调整焦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焦化新增产能,全市焦化总体规模控制在“十三五”水平,产能指标在全市范围内以整合升级、延链强链方式实行等量置换。用三年时间全面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7座、热回收焦炉1座。紧抓焦化围城的突出问题,优化焦化产业布局,全面推进规模化、集群化、产业化,建设千万吨级焦炭生产基地,原则上淘汰置换项目主要布局在低碳产业园区和海南工业园。新(改)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要达到6.25米及以上、产能在300万吨及以上,必须同步配套下游化产链条、余热余气回收利用项目,促进两化融合,实现焦化下游产业链与氢能产业的耦合发展,以化产水平的进步推动焦化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立行立改,2023年12月底前

     新(改)建焦化项目必须配套干熄焦装备,并执行钢铁企业中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建设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含浓盐水深度处理和蒸发结晶等),焦化废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加快施工进度,2021年至少完成干熄焦、超低排放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含浓盐水深度处理和蒸发结晶等)工程的可研、设计、施工方案及前期审批备案手续,2022年至少完成总工程量的40%202311月底前整体工程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对没有达到时序进度要求的一律实施停产治理。列入淘汰范围的焦炉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实现稳定达标,废水全部回用。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提升焦化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所有焦化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各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系统装备配置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四)强化矿区执法监管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202141日起,对辖区内鄂尔多斯在我市境内的“三权不变”企业行政执法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环境治理、排土场规范化整治,能源部门的煤层、采空区和排土场自燃治理、矿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公安部门的露天开采企业火工品管制,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执法及相关行政管理等。鄂尔多斯在我市境内的“三权不变”矿山企业要按照我市统一要求,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连采连排连治工作;在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方式时,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所在地的政府批准和同意后方可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监管部门:市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完成时限:按时限要求完成,持续推进

     (五)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行动。20214月底前完成《乌海市矿区矿权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整合乌海市矿区矿权,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组织开展联采、联排、联治,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问题。2021年底健全机制、全面启动开展矿区整合示范矿山创建工作,2022年底基本完成矿区整合矿山建设,2023年底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能源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纪委监委机关;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六)深入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行动。以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为契机,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实行统一连片治理,逐个矿山列出问题清单,立行立改,彻底整改。实行集中连片治理示范项目建设,明确各集中连片治理区域的治理完成时限,对未按时序进度要求完成治理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加大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尽快摸清底数,各区20216底前聘请第三方完成外业实地踏勘工作,根据排查情况制定历史遗留矿山整治修复规划,严格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立行立改,按时间节点推进露天采坑内排和井工矿回填,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最大限度恢复矿山原生态状况,杜绝治理后“大坑还是大坑、土山还是土山”问题。对实现内排、矸石回填、生态修复效果明显的绿色矿山企业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积极探索大坑用途,充分考虑“大坑”分布区位,因地制宜采用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进行修复治理,对未按期完成内排和回填治理的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加快升级改造,到2023年底前完成25家绿色矿山创建,全市绿色矿山创建率达到47.6%;到2025年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逐步退出市场。对已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国家新的标准,查找不足,限期完成整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绿色矿区示范建设。鼓励绿色矿山企业通过产业升级、技术优化,实现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水务局;完成时限:立行立改,按时间节点

     (七)加快推进矿区自燃火点治理行动。抓好矿区煤层、排土场自燃和煤炭洗选企业煤矸石堆场火点治理,加强矸石自燃火点日常巡查,发现一处,及时治理一处,实现火点动态“清零”。严格执行“先灭火后生产”原则,实行火点治理进度日报告制度,对火点治理进度缓慢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20218月底前,海勃湾区政府要彻底完成京海电厂排灰厂及周边无主排土场矸石自燃治理,全面强化治理施工污染管控,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能源局;配合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导洗煤企业矸石堆场自燃治理、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非煤矿山企业火点自燃治理;完成时限:立行立改,按时间节点

     (八)加强矿区扬尘污染整治行动

     1. 强化矿区生产扬尘控制。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先治尘再生产”原则,达不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的企业,停止供应火工品,严禁投入生产。严控矿山开采扬尘,对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进行压覆及洒水降尘,对预爆区洒水预湿。实行露天开采和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错峰爆破,采用先进技术抑尘爆破,严格落实火工品差异化供应政策。露天开采企业统一实行夜间禁采(采暖期为晚8点至上午10点,其他时段为晚8点至早6点)。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生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矿区内煤炭运输及物料堆存、转运实现全封闭,不得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存场,未按要求建设封闭料棚(仓)的2021年底前必须完成封闭治理。因无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实施封闭治理或因资源整合等原因需延迟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但防风抑尘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必须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对实现封闭式皮带、管道运输的企业,可放宽夜间停产管控。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能源局;配合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分工以《乌海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行动方案》(乌海政发〔202018号)中矿区生产扬尘污染控制分工为准;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开展治场行动,淘汰洗煤厂落后产能、清理不合规煤炭堆场,科学规划调整洗煤厂、煤炭堆场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能源局;配合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提升矿区扬尘污染管控能力,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矿区智慧管控系统,将视频监控数据作为监督管理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 强力整治矿区、园区道路扬尘污染。全面实行“路长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谁使用谁硬化维护、谁清扫保洁”“先治尘再生产”的原则,达不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各区政府要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区域”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照矿区、工业园区所有道路清扫保洁、保养管护、监督管理全覆盖、无盲点的工作要求,2021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路长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4月底前完成各路段责任牌的设立。建立道路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路长分段负责制度,突出抓好减速带周边及绕行路段和路边停放车辆区域的清扫保洁,加大重点时段区域的清扫保洁、抑尘剂抑尘、洒水降尘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及时清理道路两侧浮土,确保道路平整无浮土,抑尘不起尘。进一步优化矿区、园区道路布局,制定分年度道路硬化优化和修复计划并组织实施。矿区运输道路、固定采区道路、工业广场要全部实施硬化,对未实施硬化、扬尘污染严重的便道实行封堵。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路长制”切实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全面加强采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临时采区道路要碎石硬化,使用期限5年以上的固定采区道路要铺设水泥或沥青路面。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能源局企业物料向外运输道路、矿(厂)区至矿区公共道路的连接线必须实施硬化,并加强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通过采取增加称重检测车道、调整车道开放时间、加强交通疏导等措施,20216月底前,妥善解决高速公路和运煤通道收费口重型运输车辆排队拥堵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 严控重载车辆扬尘污染。加大重载车辆扬尘污染查处力度,对货运车辆所属企业、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管理的基础上,强化货物运输源头生产单位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谁生产谁治尘”“先治尘再生产”的原则,运谁的货物谁负责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屡教不改的,责令货物运输源头生产单位停产整顿。2021年底前建成生产信息采集、物流服务、车辆监控等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从源头监控车辆是否超限超载,是否采取抑制扬尘等措施。对重点路段运输煤炭、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等车辆实施全面监控,实施动态管理。鼓励矿山企业对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车辆采取集装箱运输并全程监控。细化煤炭、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各项抑尘措施。建立公安、城管和交通运输执法联合巡查常态化机制,严格运输车辆执法管理,坚持治超与治污相结合、路面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白天治理和夜间治理相结合,对抛洒、超限运输、带泥带灰上路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尤其是矿山企业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未按要求采取抑尘措施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矿区、厂区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持续开展运煤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对车辆不盖苫布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20213月底前完成《乌海市污染天气矿山企业限产停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启停条件、程序、措施及部门责任等内容,全市矿山企业于20214月底前完成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制工作,煤矿、非煤矿山、煤炭洗选企业分别报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和微风静稳等不利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煤矿、非煤矿山、煤炭洗选企业限产、停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和污染天研判工作;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九)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加强VOCsNOx协同减排,补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短板,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进一步深化工业VOCs污染防治,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1年完成17家企业共18VOCs深度治理项目。以焦化产业整合重组升级为契机,在所有焦化企业VOCs治理达到现有治理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焦化企业VOCs防治水平,新(改)建焦化企业VOCs治理必须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持续推进加强涉VOCs企业的内部管理。各区要督促企业将涉VOCs物质的控制及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排污许可证中要有VOCs允许排放量等有关内容,落实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高效治理的要求。建立涉及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档案和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将泄漏检测与修复(LADR)工作常态化,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频次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能源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等;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持续推进紧紧围绕重点时段,扎实开展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行动,确保58月份重点时段臭氧污染不反弹。每年4月底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执法监测,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正常使用,稳定达标。依法查处未安装VOCs治理装置或治理装置未正常运行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查处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严格实施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汽修喷涂、喷洒农药、加油站装卸油等行业夏季错峰生产专项管控,引导焦化、化工、农药等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按照《乌海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乌海政办发〔2020〕15号),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十)着力开展调整运输结构行动。以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城市物流、矿区中短途运输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特定场景为重点,着力推广氢能源、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力争到2023年底前矿区范围内的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率达到10%以上。2021年完成50台氢能源公交车、50台纯电动公交车的更换;2022年完成66台纯电动公交车的更换;2023年完成100台纯电动公交车的更换,确保2023年底全市公交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50%以上,2025年底达到60%以上。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表现突出的道路运输企业,在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线路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动落实扶持政策,交通运输、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运营补贴、推广应用宣传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财政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推进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积极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构建集约高效的低碳物流体系。继续推进“网络货运”等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快推进公路转铁路运输,力争2021年完成乌海市各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规划编制。推动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市域内拟建铁路专用线及乌海西至吉兰泰铁路扩能改造等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利用我市地处宁蒙经济中心区位优势,依托乌蒙欧中欧班列等国内、国际物流大通道,大力发展公铁联运运输组织方式,发挥铁路干线运输优势,提高干线运输效率和一体化服务水平。到2023年底重点行业铁路外运比例达到65%,到2025年底达到85%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海货运中心,配合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紧紧围绕市容环境提升、垃圾分类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城市生态修复、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智慧城市建设等重点任务,开展系列专项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和品质。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工作要求,施工堆土、裸露土壤必须喷洒抑尘剂或覆盖密目抑尘网,倾倒土方必须实施喷淋作业,拆迁工地要做到湿法拆迁、封闭拆迁;所有新建项目施工现场要设置定型化自动洗车装置、雾炮机、塔吊喷淋及扬尘监控设备。加大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建成区公共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85%以上。加大渣土运输车辆道路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渣土运输抛洒遗撒、密闭不严等问题。市交通运输局、海勃湾区要全面加强省道217海勃湾绕城段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倒排工期,确保2021年底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加快推进辅路建设,确保2022年底前完工。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力争2021年完成16个小区、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全面推进城镇垃圾分类。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鼓励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完善分类运输系统。2021年投用乌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开展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行动。以点带面,尽快形成适合我市建成区实际的植被种植、生态修复标准和模式。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裸露地块,具备绿化条件的实施绿化,具备硬化条件的实施硬化,或采取喷洒抑尘剂、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防风抑尘。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监管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实施燃煤污染综合治理行动。稳步推进棚户区拆迁改造。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和城郊农业大棚清洁取暖改造。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地区,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利用新能源等分散式清洁取暖工程。各区要于2021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燃煤住户清洁供暖改造三年计划的制定并组织落实。到2023年供暖季前,原则上各区要完成建成区所有燃煤住户集中供暖改造,每年完成改造户数要达到三分之一。海勃湾区力争2021年完成林荫大道北机场路两侧金裕小区、海北小区、金裕社区燃煤住户集中供暖改造。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劣质煤违法经营行为。加快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清零”。2023年底前建成区清洁供暖率、农区清洁供暖率分别达到97%45%以上2025年底前分别达到98%6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配合监管部门:市能源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限:按照时间节点推进

     (十三)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禁止高耗水工业擅自使用地下水。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之内。暂停受理黄河干流地表水的新增取水许可,已购买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的企业加快办理取水许可手续,2023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水权受让企业完成取水许可手续申报。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引导和支持疏干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20212023年全市疏干水利用率分别达到65%70%75%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水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推进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加大用水稽查力度。实施污水深度处理工程,推动再生水资源化利用,2021年乌达城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0%2023年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67%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进一步挖掘农业节水潜力,到2023年完成节水增效8000亩、高效节水灌溉3500亩。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农牧局;配合监管部门:市水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四)着力开展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推进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海勃湾区、乌达区要进一步加大保留平房区雨污管网新建、改造,滨河二期所有新建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提升污水收集效能。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完善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园区内企业污水应收尽收。2021年底前海南工业园区完成6公里污水管网建设。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污水处理厂应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管企业应依规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逐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2021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包括雨洪口)摸底排查。严禁新增直排水体的工业排污口,对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溯清源头,开展规范化整治,完成建档、立标工作,每月开展监测。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持续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划定”“立标”“治理”三项重点任务,定期进行巡查,每月开展监测,确保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监管部门:市水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五)严格管控黄河流域环境风险行动。20216月底前完成对黄河干流和都思兔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工矿企业、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和生活源污染等的全面排查,因地制宜确定治理目标和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2021年底前,宜化化工、华电乌达热电和乌海化工完成沿黄工业固废渣场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清理整治、资源再利用、闭库复垦等方式进行治理,切实消除风险隐患。(责任单位:乌达区委、区政府,海南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组织沿岸矿山和排土场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完成年度验收。2023年底前完成6家企业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重点加大黄河河道乱占乱建问题排查整治力度,突出抓好黄河滩区综合治理,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开展河道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问题台账,2023年底前黄河河道及滩区乱占乱建问题清理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水务局;配合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加强近岸道路(110国道、拉黄线、海慧路及国道110线乌海黄河特大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的规划、审批及禁行标志的设置;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十六)加强工业固废危废规范处置行动。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工信节综字〔2019412要求,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为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依据,逐步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监管部门:市财政局、税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科学编制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深入推进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1年底前解决各区存在的缺乏煤矸石集中处置场问题。2023年底前,各区统筹推进工业固废渣场建设,科学选取、合理规划可利用矿坑作为工业固废渣场,至少满足到2035年工业固废渣场的规划和建设需求。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按时间结点完成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持续开展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和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按照《乌海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加大塑料生产销售源头管控,积极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完善邮政快递包装规范,规范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处置。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建立重点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督促列入名单的单位每年自行对其用地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严格落实,防止新增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大种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膜提效”行动,全市化肥、农药施用量逐年负增长。深入实施地膜回收处理行动,积极推广可降解地膜,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整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1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8%以上,2023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农牧局;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加快推进农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和分类收集利用水平,到2021年底,建成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行政村占比达到80%以上2023年底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建立农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将农区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农牧局、水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风险管控工作。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化工企业集聚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周边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八)持续推进沿黄生态修复行动。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开展乌兰布和沙漠治理工作。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乌达区委、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深入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卫星遥感监管、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市域范围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新建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水务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能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湿地修复工作,更好地发挥湿地功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强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及管理,抓好保护区已退出工矿企业生态修复工作。责任单位:海勃湾区委、区政府,海南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属地政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问题整改与销号工作。责任单位:海勃湾区委、区政府,海南区委、区政府;牵头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持续推进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清淤工程,组织开展调度排沙,同步实施人工辅助和机械清淤,到2023年底初步建立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水沙调控运用机制。加快推进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清淤工程和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充分考虑水资源支撑条件,探索解决缺土少水等自然因素制约问题,因地制宜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牵头单位: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事业发展中心;配合监管部门:市水务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试点工程。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九)提升大气污染物精准防控能力行动。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整合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气象观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超级站等信息资源,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激光雷达等监测设施,建设监控热点网格,推进乌海市大气环境精细化监管项目、海南区空气质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项目建设,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逐步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配合自治区推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实现区域数据共享。逐步掌握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PM10PM2.5等重点污染因子的产生、传输规律,实现实时监控、预测预报、智能预警、溯源管理、精准管控、统一执法。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十)构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大格局行动。充分借鉴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做法,配合自治区健全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积极参与随机抽查、交叉互查、帮扶督导、驻地督办等形式的联合执法,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采取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工作联动、交流互访等方式实施工作联动。加强与周边地区交流互访,共商污染防治对策,共享相关技术资源和成果。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好转。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实行重污染天气区域统筹管理,实行区域统一联动,当乌海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机制时,周边地区同步启动,同步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实行重污染天气企业减排绩效分级管控制度。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积极承担国家晋陕蒙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任务,推动相关地区开展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交流合作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好区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市长孙昊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继平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务局、公安局各抽调1名专职人员,从市纪委监委抽调2名兼职人员组成工作专班,抽调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的文字书写能力,职务为副科级以上,抽调人员的工资、人事关系保持不变,抽调期间不参与原单位具体工作。各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同时比照市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

     (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我市相关领导要加大推进力度,既要经常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又要深入一线,强化工作调研督导。各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研究细化治理方案,狠抓各项任务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监督配合机构,切实承担监督责任,配合、督促、指导各区开展治理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职能(涉及多个牵头部门的,由排名第一的负责落实),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调度,负责牵头工作的专题汇报,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形成整体合力。企业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要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各项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于20213前完成本辖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和2021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将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完成时限,并分解到年、季度、月,每一项工作要明确一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负责抓好落实。

     )强化支持保障。区两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本方案政府承担支持的各项重点治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市直相关部门要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予以支持,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绿色矿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产业转型升级、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工作机制。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各项任务纳入对各区、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半月调度、按月通报制度,各区、市直相关部门每月15日、30日向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治理工作进展不力的,由市领导约谈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向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汇报治理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各区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工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情况。

     )严格监督问效。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治理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不坚决不彻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严重滞后的,对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为工作中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推动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新闻媒体矩阵等平台作用,加大环境质量状况、重点企业排放、治理工程建设等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参与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来,主动发声、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集中各方力量坚决打赢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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