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7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乌海政发〔202128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三线一单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内政发〔202024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我市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划框子、定规则、强基础、抓落实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分类管控。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动态管理。坚持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将成果数据进行系统梳理和集成,积极纳入全区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实现成果共享共用,定期评估并动态更新。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显著增强。

     ——生态保护红线。全市生态空间总面积为740.47方公里。其中: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247.32平方公里,一般生态空间划定面积为493.15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批复动态调整。

     ——环境质量底线。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地区总体保持稳定,力争PM2.5平均浓度不大于35微克/立方米。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地表水优良比例达到7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资源利用上线。全市用水总量按自治区下达目标执行。

     203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54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一优先保护单元。23个,面积占比为44.37%,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该区域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二重点管控单元。29个,面积占比为50.50%,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城市、矿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以及生态需水补给区等。该区域应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

     (三一般管控单元。2个,面积占比为5.13%,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之外为一般管控单元。该区域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三、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充分吸纳整合已有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行动计划等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两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即1个乌海市总体准入清单、54个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四、推进成果落地应用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区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区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评、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五、建立成果管理机制

     (一加强与全区数据管理应用平台的有效对接。将我市编制成果纳入全区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开展信息化应用。加强与国土空间基本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业务平台对接,实现自治区、市、区三级数据共享共用,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查询、应用、展示、交换和信息共享共用。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每5年牵头组织1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评估与调整工作。可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重大变化,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进行更新、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生态环境局要统筹协调全市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保障。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三线一单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三线一单实施、评估、调整更新的工作机制,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平台应用及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乌海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2.全市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3.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管控要求

                     4.乌海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2111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乌海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图片1

     

    

     附件2

   

全市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序号

旗 区

管控单元总个数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1

海勃湾区

17

8

32.25

9

67.75

0

0.00

2

乌达区

16

6

37.58

9

57.37

1

5.05

3

海南区

21

9

51.86

11

40.42

1

7.73

合   计

54

23

44.37

29

50.50

2

5.13

   

   
     附件3

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管控要求

    

管控类别

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全区严禁新增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新上重化工项目必须入园。

2.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问题。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建、改扩建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现有项目通过提标升级改造,重点污染物逐步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2.积极推进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

3.强化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及中水回用率,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4.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应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政府、园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严格管控黄河流域环境风险,大力开展黄河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3公里范围的工矿企业、尾矿库、固废堆场等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资源利用效率

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之内。

2.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严禁地下水超采区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已建项目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水平。

     

      

     附件4

乌海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11

   

      

目  录

    

     一、乌海市总体准入要求

     关于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关于污染物排放管控的准入要求

     关于环境风险防控的准入要求

     (四)关于资源开发效率的准入要求

     二、各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乌海市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乌海市乌达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乌海市总体准入要求

    

     (一)关于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81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262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布局的通知》(内工信办字〔2021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26号)文件要求

     全区禁止布局现有化工园区以外新的化工园区。新上重化工项目必须入园,对布局在园区外的现有重化工企业,严禁在原址审批新增产能项目。除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严禁新增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PVC、铁合金、平板玻璃、焦化等行业新增产能。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问题。

     (二)关于污染物排放管控的准入要求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新建、改扩建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现有项目通过提标升级改造,重点污染物逐步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积极推进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

     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矿区内煤炭运输及物料堆存、转运实现全封闭,不得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存场。矿区运输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全部实施硬化,建立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采取清扫、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新、改、扩建涉VOCs项目,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同步完成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

     强化对已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及中水回用率,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强化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区域内焦化废水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

     (三)关于环境风险防控的准入要求

     完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重度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实现预报信息区域共享、统一发布,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重大环境风险源的风险管控,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突发环境事故状态下的应急监测与人员疏散联动机制。全面落实园区、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各项要求,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开展涉危涉化企业、有风险隐患的渣场等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黄河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严格管控黄河流域环境风险,大力开展黄河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3公里范围的工矿企业、尾矿库、固废堆场等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四)关于资源开发效率的准入要求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之内。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及其修编稿。实行地下水“五控”制度,“五控”即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严禁地下水超采区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已建项目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水平。

   

   

二、单元准入要求

乌海市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类别

管控要求

ZH15030210001

海勃湾区防风固沙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降低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的农牧业开发强度;禁止过度开垦、不适当樵采和超载过牧,退牧还草,防治草场退化沙化

2.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力度,恢复草原植被。加强对内陆河流的规划和管理,保护沙区湿地,禁止发展高耗水工业。对主要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实行封禁管理。

ZH15030210002

海勃湾区-黄河内蒙古段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大力推行节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发展旱作节水农业。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行封山禁牧,恢复退化植被。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生计,巩固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

2.严格限制区内“两高一资”产业落地,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

ZH15030210003

内蒙古乌海金沙湾国家沙漠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禁止开展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大型楼堂馆所、工业开发、农业开发等建设项目;(2)禁止直接排放或者堆放未经处理或者超标准的生活污水、废水、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3)禁止其他破坏或者有损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活动

2.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发挥保护、科研、宣教和游憩等生态公益功能。功能分区主要包括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沙漠体验区、管理服务区。(1)生态保育区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消极影响。生态保育区可利用现有人员和技术手段开展沙漠公园的植被保护工作,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巩固建设成果。对具有植被恢复条件和可能发生植被退化的区域,可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持续提高沙漠公园的生态功能。生态保育区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60%;(2)宣教展示区主要开展与荒漠生态系统相关的科普宣教和自然人文景观的展示活动。可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展示牌及科普教育设施等;(3)沙漠体验区可在不损害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文化、体育等活动,建设必要的旅游景点和配套设施;(4)管理服务区主要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可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ZH15030210004

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2.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3.湿地公园内的建设和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4.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进行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ZH15030210005

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然保护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6.核心区、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7.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8.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排放污染废水。

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在实验区从事科研、教学、采集标本、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10.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ZH15030210006

乌海市海勃湾南水源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过度使用化肥;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建立火葬场、墓地;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掩埋、弃置动物尸体;从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3.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应当就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

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ZH15030210007

乌海市海勃湾区北水源保护区

ZH15030210008

乌海市-海勃湾区北水源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过度使用化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建立火葬场、墓地;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掩埋、弃置动物尸体;从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4.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应当就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ZH15030220007

千里山南重点矿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4.煤矿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采用密闭式皮带运输系统,煤炭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和排矸场等着火点灭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2.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ZH15030220006

骆驼山重点矿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4.煤矿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采用密闭式皮带运输系统,煤炭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和排矸场等着火点灭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2.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ZH15030220003

海勃湾区非金属矿用地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粉状物料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

4.对废土石渣堆、尾矿采取苫盖防尘网,设置隔离网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物扬散;对废弃采坑采用边坡加固消除危岩体、回填覆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露天开采矿山生态修复。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矿山“三率”水平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ZH15030220005

海勃湾区煤矿用地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4.煤矿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采用密闭式皮带运输系统,煤炭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和排矸场等着火点灭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2.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ZH15030220004

海勃湾区金属矿用地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粉状物料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

4.对废土石渣堆、尾矿采取苫盖防尘网,设置隔离网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物扬散;对废弃采坑采用边坡加固消除危岩体、回填覆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露天开采矿山生态修复。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矿山“三率”水平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ZH15030220008

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勃湾产业园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近期居住商贸片区未搬迁之前,工业片区与居住商贸片区间应设立合理的防护隔离带。远期居住商贸片区搬迁后,工业片区与居住商贸片区间的防护隔离带根据实际情况划入周边工业用地。

2.禁止新建无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工程建设的化工、精细化工项目。

3.禁止新建化工项目;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PVC、铁合金、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建、改扩建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推进聚乙烯行业低耗能、规模化、无汞化生产,到2025年,电石炉气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环境风险防控

园区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规模”,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利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源作为生产用水。除食品、制药外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用水不得使用地下水。

ZH15030220001

海勃湾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ZH15030220009

海勃湾区大气污染物高排放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鼓励逐步搬迁入园。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ZH15030220002

海勃湾区城镇空间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鼓励逐步搬迁入园。

2.扩大城镇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加快燃煤锅炉和散煤燃烧替代,城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t/h以下的燃煤锅炉。

3.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人口聚居区域内新(改、扩)建涉重金属及恶臭气体排放企业。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逐步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中水回用等工程。城镇生活污水实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熔化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优化水源配置,鼓励优先配置利用非常规水源,严控地下水超采,执行地下水“五控”制度。

2.推动“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积极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乌海市乌达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类别

管控要求

ZH15030410001

乌达区防风固沙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降低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的农牧业开发强度;禁止过度开垦、不适当樵采和超载过牧,退牧还草,防治草场退化沙化

2.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力度,恢复草原植被。加强对内陆河流的规划和管理,保护沙区湿地,禁止发展高耗水工业。对主要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实行封禁管理。

ZH15030410002

乌达区-黄河内蒙古段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大力推行节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发展旱作节水农业。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行封山禁牧,恢复退化植被。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生计,巩固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

2.严格限制区内“两高一资”产业落地,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

ZH15030410003

乌海市乌达区新1#水源地

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过度使用化肥;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建立火葬场、墓地;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掩埋、弃置动物尸体;从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ZH15030410004

乌海市乌达区新2#水源地保护区

ZH15030410005

乌海市-乌达区新1#水源地

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过度使用化肥;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建立火葬场、墓地;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掩埋、弃置动物尸体;从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ZH15030410006

乌海市-乌达区新2#水源地保护区

ZH15030420007

乌达重点矿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4.煤矿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采用密闭式皮带运输系统,煤炭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和排矸场等着火点灭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2.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ZH15030420005

乌达区非金属矿用地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粉状物料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

4.对废土石渣堆、尾矿采取苫盖防尘网,设置隔离网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物扬散对废弃采坑采用边坡加固消除危岩体、回填覆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露天开采矿山生态修复。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矿山“三率”水平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ZH15030420006

乌达区煤矿用地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4.煤矿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采用密闭式皮带运输系统,煤炭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和排矸场等着火点灭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2.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ZH15030420008

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达产业园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工业片区与居住商贸片区间应设立合理的防护隔离带。

2.黄河河道红线1公里范围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

3.制药企业应与电石企业满足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4.禁止新建无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工程建设的化工、精细化工项目。

5.原则上不允许引进落地项目产业:煤炭、电力、有色。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矿区内煤炭运输及物料堆存、转运实现全封闭,不得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存场。

2.新建、改扩建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环境风险防控

1.园区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

2.新(改、扩)建精细化工项目必须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严格限制4级项目进入园区。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规模”,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利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源作为生产用水。除食品、制药外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用水不得使用地下水。

ZH15030420001

乌达区大气污染物高排放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鼓励逐步搬迁入园。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ZH15030420002

乌达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ZH15030420003

乌达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ZH15030420009

乌海市乌达区小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

重点管控单元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修编》

2.实行地下水“五控”制度。“五控”即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

ZH15030420004

乌达区城镇空间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鼓励逐步搬迁入园。

2.扩大城镇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加快燃煤锅炉和散煤燃烧替代,城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3.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人口聚居区域内新(改、扩)建涉重金属及恶臭气体排放企业。

ZH15030420004

乌达区城镇空间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逐步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中水回用等工程。城镇生活污水实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熔化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优化水源配置,鼓励优先配置利用非常规水源,严控地下水超采,执行地下水“五控”制度。

2.推动“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积极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ZH15030430001

乌达区环境一般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2.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提高农业用水水平,井灌区配套低压管道输水等措施,大力推广以浅埋滴灌为主、喷灌为辅的节水设备和技术,引进培育优良作物品种、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等农业措施。

      

     

(三)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类别

管控要求

ZH15030310001

海南区防风固沙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降低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的农牧业开发强度;禁止过度开垦、不适当樵采和超载过牧,退牧还草,防治草场退化沙化

2.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力度,恢复草原植被。加强对内陆河流的规划和管理,保护沙区湿地,禁止发展高耗水工业。对主要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实行封禁管理。

ZH15030310002

海南区黄河内蒙古段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大力推行节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发展旱作节水农业。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行封山禁牧,恢复退化植被。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生计,巩固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

2.严格限制区内“两高一资”产业落地,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

ZH15030310003

海南区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加强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2.禁止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区的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

ZH15030310004

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然保护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6.核心区、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7.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8.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排放污染废水。

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在实验区从事科研、教学、采集标本、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10.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ZH15030310005

乌海市海南区西

水源

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过度使用化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建立火葬场、墓地;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掩埋、弃置动物尸体;从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4.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应当就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ZH15030310006

乌海市海南区沿黄水源地

保护区

ZH15030310007

西鄂尔多斯-贺兰山-阴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重要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加强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2.禁止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区的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

ZH15030310008

乌海市-海南区西水源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过度使用化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建立火葬场、墓地;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掩埋、弃置动物尸体;从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4.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应当就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ZH15030310009

乌海市-海南区沿黄水源地保护区

ZH15030320008

骆驼山重点矿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4.煤矿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采用密闭式皮带运输系统,煤炭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和排矸场等着火点灭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2、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ZH15030320011

桌子山重点矿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4.煤矿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采用密闭式皮带运输系统,煤炭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和排矸场等着火点灭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2.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ZH15030320007

呼珠不沁席勒重点矿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粉状物料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

4.对废土石渣堆、尾矿采取苫盖防尘网,设置隔离网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物扬散;对废弃采坑采用边坡加固消除危岩体、回填覆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露天开采矿山生态修复。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矿山“三率”水平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ZH15030320003

海南区非金属矿用地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粉状物料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

4.对废土石渣堆、尾矿采取苫盖防尘网,设置隔离网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物扬散;对废弃采坑采用边坡加固消除危岩体、回填覆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露天开采矿山生态修复。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矿山“三率”水平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ZH15030320005

海南区煤矿用地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4.煤矿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采用密闭式皮带运输系统,煤炭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和排矸场等着火点灭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2.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ZH15030320004

海南区金属矿用地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⑴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⑵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⑸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采矿业管控要求。

3.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中最低开采规模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2.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3.粉状物料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

4.对废土石渣堆、尾矿采取苫盖防尘网,设置隔离网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物扬散;对废弃采坑采用边坡加固消除危岩体、回填覆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露天开采矿山生态修复。

环境风险防控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矿山“三率”水平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ZH15030320010

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产业园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工业片区与居住区间应设立合理的防护隔离带。

2.禁止新建无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工程建设的化工、精细化工项目。

3.禁止焦化、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等污染排放严重行业新建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建、改扩建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新(改)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要达到6.25米及以上、产能在300万吨及以上,必须同步配套下游化产链条、余热余气回收利用项目。2023年底全面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现有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的焦炉全部完成干熄焦和超低排放改造。

3.新(改)建焦化项目必须配套干熄焦装备,并执行钢铁企业中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建设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含浓盐水深度处理和蒸发结晶等),焦化废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

4.禁止新增高盐水晾晒池。

5.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环境风险防控

园区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规模”,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利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源作为生产用水。除食品、制药外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用水不得使用地下水。

ZH15030320009

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工业片区与周边居民区、地表水体之间应设置合理的防护隔离区。

2.新建、改扩建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3.禁止新建无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工程建设的化工、精细化工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建、改扩建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加快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3.园区企业不得建设蒸发晾晒池。园区企业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综合利用,严禁外排。

环境风险防控

园区和企业均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三级防控及应急救援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风险防护距离的管理,合理设置园区事故水池,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规模”,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利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源作为生产用水。除食品、制药外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用水不得使用地下水。

ZH15030320001

海南区大气污染物高排放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鼓励逐步搬迁入园。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ZH15030320006

海南区生态用水补给区

重点管控单元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强化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进一步强化非常规水管理,挖掘节水潜力,鼓励使用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

2.进一步挖掘农业节水潜力,提高节水增效面积、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ZH15030320002

海南区城镇空间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鼓励逐步搬迁入园。

2.扩大城镇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加快燃煤锅炉和散煤燃烧替代,城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3.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人口聚居区域内新(改、扩)建涉重金属及恶臭气体排放企业。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逐步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中水回用等工程。城镇生活污水实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熔化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优化水源配置,鼓励优先配置利用非常规水源,严控地下水超采,执行地下水“五控”制度。

2.推动“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积极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ZH15030330001

海南区环境一般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2.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提高农业用水水平,井灌区配套低压管道输水等措施,大力推广以浅埋滴灌为主、喷灌为辅的节水设备和技术,引进培育优良作物品种、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等农业措施。

关闭
打印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