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0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意见

乌海政发〔2023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确保各类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全市各类电网工程项目实施,及时解决地区电力平衡问题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按期供电、新能源项目和发电厂等重要负荷及时送出、获得电力水平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供电可靠性进一步提高,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乌海供电区域网架结构日趋合理形成以500千伏变电站为依托220千伏系统以黄河为界形成东部海南和海勃湾地区环网供电西部乌达地区放射状、环网相结合供电模式,实现110千伏电网双电源供电,城市核心区电网系统全部满足N-1运行标准。乌海地区原重载线路进一步合理规划,降低线路负载率。城区10千伏线路联络率、N-1通过率力争达到100%94%;供电可靠性提升至99.96%,实现配电自动化全覆盖重要场所、医院等地区实现双电源;电动汽车充电站、煤改电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供电设施逐步配套,充分满足地区居民、工商业、农业新增用电负荷、新能源接入和重点招商引资用电需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可靠用电。

   二、任务措施

  (一)强化电网建设规划管理

  1.编制《乌海地区输配电网规划》,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提前预留变电站、开闭站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实现电网规划与工业、能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环保、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能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呼铁局乌海工务段、乌海供电公司)

  2.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却急需建设的电网项目,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依法规调整相关规划,配合电力企业合理确定站址路径,加快规划许可和用地报批等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乌海供电公司)

  3.电力企业要建立用电负荷预测机制,各区要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部门,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实施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数据按季度及时通电力企业,电力企业要及时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论证和修编,并将修编后的电网专项规划及时报送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形成顺畅科学的电网建设协调沟通机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供电公司)

  4.加强住宅小区低压电力设计审查和监力度。电力企业应参与住宅小区的低压电力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切实避免城市住宅小区楼房电气设计和施工存在先天缺陷,最大限度杜绝触电、火灾等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海供电公司)

  (二)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支持性文件审批进度

  5.各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文件要求。电力企业要在开展前期工作前,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及必要性的意见,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收到相关材料,对乌海范围内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对涉及跨盟市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经审定后的电网建设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占用和更改,如确需占用或更改的,需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意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乌海供电公司)

  6.加快电网项目核准(备案)进度。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市能源局在申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备案)批复。(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能源局、自然资源局乌海供电公司)

  7.符合用地预审条件、资料齐全的电网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相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红线图及核发《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符合城乡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提供规划用地红线、线路走廊红线及地下电缆位置、地下管线查询、道路红线等相关情况,同时电网项目在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时,应优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电网工程顺利施工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三)依法依规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和青赔清障工作

  8.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出让方式供地。征用国有土地补偿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电网建设项目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电力企业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征地、线路工程占地、青苗、林木损坏等征占补偿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或乌海地区相关补偿标准执行,各区政府应依据相关文件及本地实际情况,建立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补偿安置细则,规范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工程征地、线路工程占地、青苗、树木损坏等的补偿标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10.电网建设项目征地和赔清障工作涉及相邻盟市的,由乌海市相关区政府组成工作专班,构建高效的外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事项,促成签订补偿合同,补偿标准按照相邻盟市制度执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四)加快电网建设采伐林木(使用林地、草地)、跨越等手续办理工作

  11.电网建设项目涉及采伐林木(使用林地、草地)以及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桥梁、矿区等,需办理审批手续的,林业、交通、水务、国土、规划、农牧业、消防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手续办理。对审批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需要拆除或改建的设施,由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补偿。对被跨越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各相关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架空电网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确保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乌海供电公司

  13.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涉及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铁路、公路、交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若需设绕行便道,由电力企业按铁路、公路管理部门要求标准建设绕行便道。涉及穿越铁路、公路施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呼铁局乌海工务段、乌海供电公司

  14.为保证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和明确,提速电网项目审批手续进度,畅通电网建设的绿色通道,推动电网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对于电网项目的变电站、塔基和杆等工程设施需占用草原的,在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时,在保障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承包经营者等合法权益基础上,由各区人民政府与供电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作为林草手续组上报。(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乌海供电公司

  )规范电网建设破路破绿管理

  15.城市破路、破绿”是指乌海市建成区内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指路基、路面、人行道),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的建设行为。城市破路、破绿修复费用,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承担。电力企业主配网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的破路、破绿,在申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受理电力企业破路、破绿申请2个工作日内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因电力故障发生紧急抢修的破路、破绿工程电力企业可先行施工,并报告市公安、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24小时内办理审批事项承诺备案手续。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323)执行。若电力线路需要进入既有综合管廊的,按照综合管廊使用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乌海供电公司

  支持小型基建项目建设

  16.小型基建工程是服务地区电力事业的基础工程,各区要高度重视,列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专项推进。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支持配合电力企业办理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给予小型基建项目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17.电网建设项目取得核准立项批复后,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能源局、自然资源局乌海供电公司)

  18.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能源局、公安局乌海供电公司)

  19.乌海供电公司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区界上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能源局、公安局乌海供电公司)

  20.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电力企业应当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能源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乌海供电公司)

  三、保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研究解决电网建设中重要事项和难点问题的工作机制市能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电网建设部门联席会议,会商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问题。供电部门负责整理需研究解决的事项,及时提请会议研究。各区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高效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辖区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做好督促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供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加大对电网建设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2037)同时废止。

  

  

                                  20235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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