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 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3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6日

  乌海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乌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以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抓手,提高结核病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乌海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强化基层、综合推动;坚持落实责任、分级投入、加强督查、综合评估。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的综合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对结核病患者的全方位、全周期的防治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疫情的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健全综合防治服务体系。

  1. 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服务网络。要不断改善定点诊疗机构条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市。

  2.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防护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 推进综合防治,明确职责职能。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三位一体”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强化疫情监测和患者筛查。

  1. 加强疫情信息监测与利用。市结核病防治所和三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专报系统工作,确保网络录入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疫情分析和监测通报,密切关注学校结核病疫情动态,及时发现聚集病例。

  2. 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3. 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出入境人员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主动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对疫情高发的区、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4. 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负责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 落实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 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逐步实现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 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及三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 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质量,卡介苗接种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 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定点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各种扶助救治、低保中。

  (七)加大保障力度。

  在深化医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八)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 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 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 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九)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全面完成结核病快速诊断实验室建设任务,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验室要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分子生物学技术室间质量评价,研究开展痰培养实验室质量评分。

  (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

  1. 加强人员培训。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专项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不同层级的医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加强对学校、监管场所、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等重点单位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流动人口,监管对象防控意识和能力。

  2. 加强健康促进和教育。以创建健康促进区为契机,广泛开展健康场所、健康社区和健康家庭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居民的健康素养水平,将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计划。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引导,有针对性的对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健康教育活动。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提高政府、媒体、大众等对结核病与防治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十一)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远程会诊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围绕本规划方案建设任务,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人口结核病防治力度,对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综合防控等新技术研究的科研立项,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公安、司法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运用蒙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蒙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扶贫部门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患者救助和关爱活动等。

  (三)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蒙医药、中医药结核病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建立健全与周边省市的合作机制,加强结核病联防联控、交流学习活动,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四、监督与评估

  各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区执行本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于2018年对规划方案情况开展中期评估,2020年对规划执行情

  况进行总结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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