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6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3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7〕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7〕110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由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以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引导或启动资金补助等形式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类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赠)款、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出资组建的各类基金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体是指公益事业单位、各类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项目直接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组建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根据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加强融资资金管理,各项目融资主体负责具体融资操作事宜。

  (二)严格执行项目融资逐级报审工作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工作制度。

  (三)市本级管理事权范围的项目融资,由市本级融资主体承担融资、使用和偿还责任;区级管理事权范围的项目融资,由区级融资主体承担融资、使用和偿还责任。对各区政府的融资偿债责任,市政府均实行不救助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改、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管理及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的归口和牵头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制度,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依据发改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以及项目融资主体提出的融资需求,在综合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项目融资计划。对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规模、模式、偿债责任进行可行性、控制性审核,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融资风险预警信息。

  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本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金融办是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工作的协调及具体执行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具体项目融资方案,指导融资主体开展具体融资工作。

  各融资主体要按照市场化运作规则,负责落实项目具体融资承接事宜,依法依规使用好融资资金,落实项目融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第三章    融资工作流程

  第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项目融资计划,经本级政府审定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后的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项目融资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各融资主体,同时抄送发改和金融部门。以期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全方位监管体系和合力。

  年度项目融资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融资方式、合作对象、融资规模、期限、利率、用途、偿债资金来源、融资主体等内容。

  年度项目融资计划经批准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上述程序报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融资计划进行具体融资时,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各融资主体应及时根据下达的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项目融资计划,编制项目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融资方式、经营分析与预测、投资回报、风险因素等;

  (二)偿债能力评估,包括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等;

  (三)项目融资资金不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书面承诺。

  第十条  项目融资方案经财政部门、金融部门、融资主体等相关部门合议、论证后报本级政府、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由融资主体填报《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核准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进行正式洽谈,签订相关融资协议,办理具体融资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融合(PPP)项目的融资管理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相关规定。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融资协议正式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融资主体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融资协议(借款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政府性资金。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因融资形成的债务由单位经营收入归还,不得将偿债责任转嫁给本级政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融资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规模和资金用途应与项目投资需求相匹配,融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同时,严格控制综合融资成本。项目实际综合融资成本不得突破市政府规定的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凡融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本级人大及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违规担保承诺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资金账户共管机制。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财政部门与融资主体共同管理项目融资资金及政府投入的融资项目资本金和启动资金,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风险可控。

  第十七条  拨付使用融资资金时,需先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用款审批表》,经融资主体、金融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政府领导签批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各融资主体须建立项目融资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和定期对账制度,每月5日前,各融资主体应当将融资资金放款、到位、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立融资资金台账,及时反映融资资金收支及还本付息等账务信息。

  •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处理。如发现部门、单位或个人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融资主体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融资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融资资金损失或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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