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2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发〔201827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3

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精神,以建设区域创新型城市为统领,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资源聚集、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新创业科技内涵,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实现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提升我市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护航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的风险防控,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培育版权产业发展,大力开展版权示范创建活动。推进红星美凯龙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建设,打造正品真货,诚实守信示范企业。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培育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科技局、工商质监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和著作权作品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加大专利资助力度,实现专利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著作权作品价值评估融资等工作,对高价值专利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我市企业登录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争取自治区科技成果交易后补助资金。(市科技局、金融办、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乌海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众创空间发展水平。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地方围绕区域支柱和优势产业等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按照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服务绩效和软硬件设施成本给予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改造升级海勃湾区乌海创客空间,力争在2018年升级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推进乌海市精细化工一站式科技服务空间建设,提升科技服务水平,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乌海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一)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起创业投资,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动产抵押、商标质押、股权出质等登记,帮助市场主体缓解融资难题。完善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根据不同创业投资特点,探索建立分类的运作监管、财政资金绩效考核等机制。(市财政局、国资局、工商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培育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市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创新券、创业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创新券和创业券制度,以购买服务、绩效奖励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评估等服务,逐步扩大支持范围。(市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一)打造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乌海产业提档升级。集聚创新力量,鼓励扶持科技园中园建设,围绕染料、农药、医药等精细化工产业和大数据云计算、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仓储物流业、设施农业等领域,培育打造科技领先、产业集聚、行业优势的高新技术科技产业园中园,助推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迈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平台载体建设。积极推进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以及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着力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的平台载体,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围绕我市煤焦、氯碱等重点优势产业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加强协同创新,实现与周边地区资源共享、产业链接,形成自治区西部新的增长极。中科院、中国工程院等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在我市建立的分支机构、技术研究院等平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补贴,在我市建立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的补贴。(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一批重大专项。坚持以创新引领发展,把科技创新聚焦到产业转型升级上,着力构建我市产业竞争新优势。立足培育发展新动能,在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领域,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集中优势科研力量,争取一批自主创新重大专项,狠抓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推动产业向中高端发展。(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与各大院校的科技合作。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自治区与国际国内技术转移大会,推动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技术转移对接活动。依托自治区京蒙高科合作平台,进一步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北大、清华等院校合作。最大限度推动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市科技局牵头)

(五)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资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投入,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推进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积极推动东源科技公司与航天十二院合作的项目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共享经济发展。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在乌海创建活动,强化消费维权监管执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畅通消费维权诉求渠道,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推动构建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加快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培育扶持和引进一批在物品、劳务、知识、技能等领域共享应用平台。强化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个人使用者的相应责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从业者的社会保障。做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TIPS的覆盖面和上线率,完成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系统顺利上线。(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质监局、税务局、网信办,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深化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继续推进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落实自治区级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推进企业登云和智慧园区建设,支持园区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信息化、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对标贯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府信息办、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新经济统计分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试行)》和《国家科技服务统计分类》等有关分类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科学、准确、及时反映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九)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将创新创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项目是否属于非营利性项目性质难以确认的,会商产业主管部门,由产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证明文件按照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执行。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大数据等国家和自治区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可执行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十)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贯彻落实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和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促进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一)优化外籍人才服务管理工作。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来华工作许可证。开辟绿色通道,设立外国人签证证件绿色通道窗口,对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出入境证件提供便利条件,减少申请人受理、审核时间,为外籍人才和外籍华人来我区创新创业者营造良好环境。外籍人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比照外籍人才享受办理签证证件的便利。(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落实《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围绕能源、化工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旅游等新兴产业发展,吸纳集聚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类给予补贴。(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人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改革,探索建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统筹调剂使用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管理部门批准,可不进行笔试,灵活运用面试、技能测试、专家考核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对在当地难招聘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也可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赴市外重点院校等人才聚集地进行招聘。(市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返乡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到农区创业。出台支持性政策,对返乡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到农区围绕本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模种养、农畜产品加工、农牧业生产服务和休闲农牧业,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方面予以支持,促进农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以及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市农牧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办,乌海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一)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在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等领域推广使用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市工商质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管理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涉及的多证合一事项进行梳理整合,实现自治区层面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方式,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全面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全面开放市场主体名称库,探索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改革,实现企业名称自助查重、自主申报登记模式。(市工商质监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完善乌海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全面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构建联合惩戒机制。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涉企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市工商质监局、编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深入推进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便捷服务。(市编办、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

(五)优化税收服务。推广网上、移动、自助等办税服务系统,助力税收营商环境向好。进一步推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激励诚信纳税,惩戒失信行为。加强银税互动平台应用工作,更好的实现税银信息互动共享。(市税务局,乌海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创新投入。通过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多种方式,加大政府对基础研究、自主核心技术的研发及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赋予科研单位、高校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活动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市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序推进双创试点示范大力培育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之间共享创新创业资源,共建创新创业支撑平台。通过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评选一批创业先锋、创业尖兵等行业领军代表人物和案例,宣传推介创新创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发挥创新创业榜样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乌海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支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8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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