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2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0日

  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全面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评估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各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具体依据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原则。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评价原则。

  (二)具体实施。评价工作由乌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年度检查内容和市委、市政府年度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每年4月20日向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印发年度评价指标体系、任务分工及书面通知。

  (三)市级有关部门自查自评。市级有关部门每年按照所承担的教育职责,对应任务分工分别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5月30日前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

  (四)对各区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对各区人民政府进行实地督查评价,三年为一个周期。具体程序为:

  1. 各区人民政府自评。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评价指标体系,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5月30日前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第三方监测。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年度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面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6月中旬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3. 实地督查。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各区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随机抽取督导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组根据受检区政府自评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报告和实地检查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评价意见,向接受检查的区政府反馈。

  (五)整改落实。

  1. 限时整改。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检查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结果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教育督导委员会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2. 发布年度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自评情况、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报告、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评价报告,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3. 形成年度市级自评报告。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综合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形成年度市级自评报告,上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

  五、保障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履行教育职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动态监测机制,监测分析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及教育发展情况,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六、结果应用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及时向市党委、政府汇报自治区对市级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估结果,并反馈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以及各区党委、政府,作为对各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一个周期督导评估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优秀等次和成绩突出的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附件:1. 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

  2. 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指标体系

  附件1

  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号),为强化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意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各区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乌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乌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乌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督导评价细则。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质量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重大教育政策,推进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领域改革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巩固、提升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促进义务教育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切实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等。

  (七)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质量。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八)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加强校园安全监管,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4月10前向各区印发年度督导评价细则。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乌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组成评估组,在各区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综合督导评价。

  第十条  督导评价采取听取各区人民政府汇报,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满意度测评,向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评估组根据各区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和实地检查情况及上年度的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请乌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各区在做好自评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市级督查和自治区随机抽检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乌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

观察点

分值

得分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1.1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制度健全,组织有力,推进工作成效明显。

10

1.2

形成配套与保障制度,确保教育重大政策制定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10

(2)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1.3

形成加强党对教育工作领导的部门协作常态机制,制度完善,运行有序,落实有效。

5

1.4

党委定期研究教育工作、领导干部联系学校、加强同知识分子联系交流,制度健全,实施方案完备,成效明显。

5

(3)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1.5

加强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提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水平。

5

1.6

形成并落实指导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机制。

5

(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7

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5

1.8

指导推动各级党组织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强化问责追责。

5

1.9

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举措,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完善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5

(5)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

1.10

推进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干部培养选拔及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制度健全,措施有效。

5

1.11

建立教育系统党组织参与领导决策和监督的机制,保障有力,确保党的大政方针有效落实。

5

(6)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

1.12

形成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有效机制,方向正确,工作平稳,成效显著。

5

(7)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1.13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与安全稳定责任体系、防控体系,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形成学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形成有效预警与应对处置机制,无重大安全稳定事故发生,无校园宗教渗透现象,制度保障和应急预案健全,落实有力有效。

5

2.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8)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

2.1

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并有效落实。

5

建立越权和卸责行为的监督防控机制,并有效落实。

5

2.2

建立妥善处理教育违法违规行为和教育纠纷的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5

2.3

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的教育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

(9)执行重大教育政策,推进重大教育工程、项目

2.4

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大教育政策、工程和项目规定的地方配套政策与经费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10

2.5

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大教育政策、工程和项目确立目标如期完成。

10

2.6

建立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大教育政策、工程和项目实施推进的督查问责机制,并有效落实。

5

(10)深化教育领域改革

2.7

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部署的教育综合改革任务得到有效落实,结合实际出台若干重大政策与制度,总结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和做法。

25

3.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

(11)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

3.1

在重大教育决策中,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5

3.2

建立各区领导班子定期研究教育工作的制度及其运行落实情况。

5

3.3

建立健全教育咨询委员会,建立教育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提高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的质量。

5

(12)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3.4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教育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5

3.5

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教育规划实施中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督察和问责机制。

5

(13)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

3.6

制定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扶持薄弱学校。

5

3.7

以区为基础,建立健全与常住人口变化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学校布局建设机制。

5

3.8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10

(14)强化教育督导

3.9

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建设与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相适应的教育督导机构,构建“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教育督导体系。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相对独立行使职能,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

10

3.10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5

3.11

健全教育督导机制,完善工作体系,落实督导队伍编制标准,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教育大数据提高教育督导质量。

15

3.12

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加大教育督导公开和问责力度,建立教育督导奖励制度,推动教育改革重大任务有效落实。

10

3.13

建立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并有效实施。

5

3.14

扎实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积极推进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创建工作。

5

4.加强教育保障情况

(15)落实教育投入

4.1

合理划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健全各级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和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25

4.2

建立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0

4.3

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并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10

4.4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健全资助制度,专款专用,足额落实资助资金。

5

(1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5

落实并执行中小学城乡统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依法为各级各类学校配齐配足教职工并且专业对口、结构合理。

20

4.6

全面提升教师能力素质,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教师培训向农区薄弱学校倾斜。

15

4.7

大力推动校长教师轮岗交流(义务教育阶段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拓展农区教师补充渠道,农区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10

4.8

依法落实教师工资待遇,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保证教师工资、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农区教师待遇。民办学校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15

(17)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4.9

全面落实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各项任务。

5

(18)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

4.10

改善和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配备水平。

10

4.11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区域教育合作,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区域内的辐射、共享。

10

5.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19)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5.1

坚持德育为先,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5

5.2

深入挖掘课程教材的育人作用,系统推进课程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课堂。

5

5.3

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手段,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艺术魅力的精神产品,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

5

(20)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

5.4

全面落实“一校一章程”,推动学校依法依章治校。

10

5.5

实行分类管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

10

5.6

新入职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持有率逐年提高。严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健全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管理制度。

5

5.7

建立师德事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5

5.8

在岗位聘任、职务晋升、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5

5.9

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

5

5.10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依规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活动内容健康。学生课业负担有效减轻。

5

(21)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5.11

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5

5.12

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切实履行维护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师生人身安全,校园平安有序。

5

6.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22)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

6.1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或接近自治区平均水平并逐年提高。

15

6.2

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或接近自治区平均水平并逐年提高。

10

6.3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成效明显。

5

(23)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6.4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或接近自治区平均水平。

5

6.5

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达到自治区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城乡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城乡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城乡统一。

10

6.6

实施消除大校额计划,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10

6.7

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

10

6.8

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择校、择班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5

(24)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6.9

民办教育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符合规定。

5

6.10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5

6.11

民办教育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的保障机制。

5

6.12

各级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优质学科、专业等培育发展有成效,服务社会多样化需求的能力逐步提高。

5

(25)大力发展继续教育,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6.13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参与率(%)实现自治区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值,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年)实现自治区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值。

5

贯彻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

5

(26)大力加强国防教育

6.14

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丰富国家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

5

(27)办好特殊教育

6.15

各区根据实际需要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

10

(28)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

6.16

确定各级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实现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5

(29)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6.17

建立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回应与化解机制,社会满意度较高。

5

7.提高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质量

(30)加强教育教学研究

7.1

以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能力,培育优秀教学成果为重点,聚焦课堂教学,提升教学质量。强化对教研活动的管理,有指导、有监督、有检查、有实效。

5

(31)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7.2

初中教学质量得到提升,提高优秀学生比率,降低300分以下学生比率。

5

总分

600

加权总分

100

  说明:1. 年度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按照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作个别调整;

  2. 对各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采用加权总分作为依据,加权总分为100分,加权总分=总分*(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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