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9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发〔201919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确保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裁员率为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100%]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企业上年度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确定。每年630日之前企业可向市、区就业局提交申请,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将稳岗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201911日至12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上年末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困难企业范围由市政府组织人社、财政、工信、税务等相关部门成立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对已认定的困难企业,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困难企业银行账户,补贴全部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资金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其聚焦创业就业要求和支小支农主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和服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服务、协作长效机制,优化创业就业项目管理,定期筛选推荐,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企业高效融资对接。推动银行机构通过调整考核权重、主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利率、合理压缩信贷获得时间、落实尽职免责等制度,综合运用展期续贷等贷款方式,发挥自身网点、人员和设备优势,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精准信贷支持和个性化、延展性的金融服务。(乌海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可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市、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适时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乌海银保监分局、乌海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四、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

      鼓励各区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咨询、信息、项目、培训、融资、孵化、开业、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培育和打造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完善市本级创业就业“以奖代补”政策,对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成效突出,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示范性及标准化创业园和孵化基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的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经市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市级的给予30100万元奖励。以上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各区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0191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到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11日至12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人员花名册等并备案,在严格培训程序及考试环节后,经所在地人社局初审评估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给予20%—50%的就业补助资金支持。

      积极引导困难企业转岗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培养期1—2年。学徒培训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申报,经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从财政局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以上两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七、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征集并发布政府补贴培训、新兴产业培训和区域特色培训目录,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对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实现就业稳定、培训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训基地,由人社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给予10—100万元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对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等服务的,可纳入各地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能力培训,培训合格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经区人社部门申报,市人社部门复核,可在基准补贴上浮20%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每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11—202012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放宽至1年(含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为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九、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进一步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常住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核查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精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文件规定,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家庭服务企业的保洁、保绿、维修、搬运等社会服务性岗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保洁、保绿、保安等社会服务性岗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养老护理、保洁、保绿等社会服务性岗位,以及车场车辆管理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纳入我市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范围。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并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各区就业局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考察考核、公示等。对申报的零就业家庭认定一户,安置一户,确保动态清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要通过分类帮扶、综合施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生活困难。(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一、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精准录入信息系统并适时更新。要优化服务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支持到位、便捷服务到位,能够全面惠及享受对象。(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二、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

      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特别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比例、超范围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立足职能职责,加强沟通配合,抓好政策落实。要指导困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以往政策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194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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