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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3-00192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22〕32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2-12-2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12-22 11:01:59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1222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通知》(内政20221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起火原因,分析查找灾害成因,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在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较大火灾事故;

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矿井地下部分等场所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森林、草原火灾;

(五)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发生之日起3日内,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消防救援机构向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应及时批复,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组长可以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或者根据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必要时可以聘用有关专家为成员参与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撰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责任分工,明确调查方向和调查重点;

(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审议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适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议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签发与调查工作相关的请示、报告、公函等公文,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内容。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火灾事故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综合组由火灾发生地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筹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处置工作; 

(三)负责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  管理组由火灾发生地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原因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调查,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验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四章  调查内容

第十  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在完成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十八  调查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查找、分析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对火灾发生的诱因,防火灭火等有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  调查火灾事故的各方责任。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纪违法的行为,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

(三)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调查属地人民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监督管理责任。查实属地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经费投入情况,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消防队站建设装备配属情况,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对起火场所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确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技术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  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内容。与事故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关系的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事故性质,包括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火灾事故的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带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  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交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审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人民政府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相关机关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舆情解答、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整改评估

二十七  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章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期2年。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下载地址: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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