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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21年度案件公示信息(一)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1-0455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2021年度案件公示信息(一)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08-27 17:29:4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2021年度案件公示信息(一)
来源:乌海日报 浏览次数: 成文日期: 打印 保存 关闭

2021年度案件公示信息(一)

  海勃湾区宝宏种子农药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农(农药)罚〔2021〕1号

当事人姓名

海勃湾区宝宏种子农药经销部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劣质农药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农药阿维·高氯1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元);

3.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1年3月8日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农药)罚〔2021〕1号

  

  当  事  人:海勃湾区宝宏种子农药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刘*忠; 联系电话:137****59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302********OG;

  住      所:乌海市海勃湾区王园地村。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经销的农药产品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生产的贝雷牌阿维·高氯经内蒙古自治区农药鉴定站检验有效成分含量(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不符合HG/T3887-2006《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乳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2月1日本机关将内蒙古自治区农药鉴定站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月1日本机关对海勃湾区宝宏种子农药经销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所经销的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生产的贝雷牌阿维·高氯共计10瓶,规格为(180ml⁄瓶),生产日期:20190503,生产批号:20190528。以每瓶15元价格出售3瓶,自用3瓶,自治区农药抽检4瓶(其中1瓶留存在宝宏种子农药经销部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1份,证明被检测农药产品从你处采样;

  3.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农药为劣质农药;

  4.海勃湾区宝宏种子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刘*忠委托书、被委托人刘*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受法人委托全权处理此案相关事宜;

  6.被委托人刘*梅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销售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生产的贝雷牌阿维·高氯情况的认可;

  7.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检查你经销部的现场状况记录;

  8.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经销状况;

  9.扣押现场笔录,证明本机关对违法农药产品扣押时的现场状态;

  10.《乌海市农牧局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扣押物品状况、数量、扣押时间、扣押地点;

  11.农药进货及销售记录表各1份,证明你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

  2021年3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农药)告〔2021〕1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本机关责令你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阿维·高氯1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元);

  3.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壹佰伍拾元整(21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西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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