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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农药)罚〔2021〕15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164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农药)罚〔2021〕15号
成文日期 2022-01-2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1-26 10:56:4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农药)罚〔2021〕15号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成文日期:2022-01-26 00:00:00 打印 保存 关闭

  当 事 人:海勃湾区李宁种子农药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302*********2

  负 责 人:李*

  性    别:男

  民    族:汉族

  出生年月:19**年11月     

  身份证号:15030319********3x

  工作单位:海勃湾区李宁种子农药经销部

       住    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四合木街南二街坊***联系电话:139******70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2月16日,本机关接收乌海市农业发展中心移送海勃湾区李宁种子农药经销部经营的标称为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0%敌敌畏乳油检验报告,该产品经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敌敌畏含量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识规定”。

  2021年12月17日11:14,执法人员对海勃湾区李宁种子农药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部北侧靠墙货架上存放标称为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敌敌畏乳油1箱20瓶(无注册商标)及抽样检测留样标称为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圣亚达牌80%敌敌畏乳油1瓶,共计21瓶。11:35,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假农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21瓶80%敌敌畏乳油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拍摄了现场照片。

  2021年12月22日,本机关向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产品确认书》。12月27日,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函确认查获的80%敌敌畏乳油非该公司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2年1月5日,执法人员在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提取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进销台帐等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海勃湾区李宁种子农药经销部购入80%敌敌畏乳油200瓶,货值3000元,出售180瓶,违法所得2700元,属经营假农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农牧业行政处罚案件接收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农药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1份,证明已向当事人告知检测结果和提出复检时限,渠道等内容;

  3.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证明所抽检80%敌敌畏乳油含量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识规定;

  4.农药购买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80%敌敌畏乳油数量及价格;

  5.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抽检时样品基数、抽样数量等情况;

  6.《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业行政执法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机关检查当事人经营门店情况;

  7海勃湾区李宁种子农药经销部《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8.负责人李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9.《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检查当事人门店时现场状况记录;

  10.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机关检查当事人门店时执法全过程记录;

  11.《乌海市农牧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状况、数量、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地点;

  12.乌海市农牧局《产品确认通知书》2份,证明本机关向标称生产单位函询内容;

  13.《乌海市农牧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拟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意见;

  14.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函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80%敌敌畏乳油非标称企业生产;

  15.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范围及批准文号;

  1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80%敌敌畏乳油相关情况;

  17.农药购入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80%敌敌畏乳油情况;

  18.农药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出售80%敌敌畏乳油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2年1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农药)告〔2021〕15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2年1月24日,乌海市农牧局负责人召集局法规科负责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案件办理人员召开重大案情集体讨论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初犯,所销售产品均供给园林绿化使用,未对种植户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海勃湾区李宁种子农药经销部经营假农药案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行为违反了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第十一项:“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80%敌敌畏乳油21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贰仟柒佰元整(127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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