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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2022年1月至4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公开
索  引  号 11150300761055479D/2022-027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应急管理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2022年1月至4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公开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4-16 17:13:5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2022年1月至4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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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2022年1月至4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公开

案件号 责改企业 检查日期 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
001 乌海市易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1.1 1、2021年12月30日,31日加油站每日巡检记录与液位仪报警记录不符;
2、加油站站长为王庆,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证有效期于2021年12月10日到期;
3、2022年1月1日卸油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卸油现场无监护人,未设置车挡,未设置警戒线等,未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第5.2.9项进行卸油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9.5
002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 1.炼焦一号炉推焦滑线检修作业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第5.6条的规定,临时断电作业现场无监护人;
2.临时检修断电的配电箱未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1.3项表1中“1-8”的规定,未设置“禁止合闸”等安全警示标志。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项。
4.5
003 乌海市驰程物流有限公司 2.25 根据群众举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乌海市驰程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撬装加油站于2021年11月经营销售汽油至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移送公安
004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10 1、未对有毒可燃气体报警探头CJ3-1,CJ3-2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中控室探头CJ3-1,CJ3-2画面显示实时测量值为-3PPM;
2、GQ30硫酸二甲酯探头从当日19时43分至20时10分报警,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9
005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3.15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型装置清理钢带机水池受限空间作业(作业票编号BH-SX-2022-3-J-002)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6.4条(e)项的规定,至少每2h监测一次气体浓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
006 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3.23 冷鼓工段初冷器检修作业现场2层平台2具1t倒链未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4.2.2.3条的要求,倒链无闭锁装置,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5
018 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2.28 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张三换、张伟、祝全正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热切割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4.9
001 乌海中玻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1.12 发现该公司煤气加压站控制室煤气报警记录表只记录到2021年12月7日,12月8日至检查当日记录空白且煤气报警仪中历史记录12月7日至检查当日均有报警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4.9
002 乌海市华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2 员工王海清于厂区内进行焊接作业,其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应复审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4.9
003 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4.4 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反馈及验证单》(源宏安全监管部[2022]2022-3-29号)中“301工段一楼南门热水罐爬梯未安装防护栏”隐患显示已完成整改,实际未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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