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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张根绵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案件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0-054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张根绵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案件公示信息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10-22 16:21: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张根绵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案件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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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农罚〔2020〕7号

当事人姓名

张根绵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无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舔砖)72块。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行政处罚机关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0年8月21日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罚〔2020〕7号

  

  当事人:张根绵 、男、64岁、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当事人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7月9日,我执法支队联合市饲料办检查张根绵养殖场,发现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舔砖)18箱,每箱4块,每块5公斤,经调查,当事人共购买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舔砖)60箱240块,截止查获时已使用168块,剩余72块。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产品确认函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根绵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告〔2020〕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听证材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已使用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舔砖)为168块,经市场询价,牛羊营养盐舔砖市场平均价格为17元/块,当事人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68块x17元/块=2856元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个人,违法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的物质,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无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舔砖)72块。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海市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开具罚没款专用收据后,到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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