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1-0349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政协提案 | ||||||
概 述 |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7-30 15:58:5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人社复字〔2021〕4号
【C】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
第7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王晓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我市出台政策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及非独生子女享受护理假的社情民意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已明确规定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时间。《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2.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作用,推动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非独生子女赡养人陪护假。《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未直接规定非独生子女赡养人陪护假标准,是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各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复杂,不宜直接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赡养人可以通过基层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就非独生子女赡养人陪护假标准进行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集体合同后执行即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韩晓魁
联 系 人:刘建华
联系电话:(0473)3158027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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