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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208/2021-0349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
概       述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07-30 15:59:5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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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人社复字〔20215

                                                    C】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

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雷彩霞等10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中小学教师退休前设置“过渡岗”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事业单位(包括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按照《乌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09〕16号)规定的原则及结构比例进行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在2009年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后,多次在岗位设置专题会议中对教育系统特别是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给予倾斜,按照取得职称人数的85%设岗。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出台,开始了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要求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强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节的资格评审,要实现即评即聘。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和办法妥善处理。为此,我市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中的“高职未聘”问题,制定了《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字〔2018〕7号)文件,该实施方案规定了在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2017至2019)设置“高职未聘”教师过渡岗,专门用于解决教师“高职未聘”问题。我市分三批将全市“高职未聘”教师进行聘用,保障了我市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保障聘任到“过渡岗”教师晋升岗位级别的权利,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聘任到“过渡岗”的教师,聘任期内本单位高一级岗位有空岗,且教师本人符合竞聘条件的,可参与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2018年,市委政府出台《乌海市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办法》(乌党发〔2018〕17号),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调整提高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为2:4.5:3.5。加大了乡村教师评聘力度,对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优秀教师,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2019年10月,市教育局出台《乌海市教育局关于推行一线教师岗位奖励和校长职级待遇工作的通知》(乌教发〔2019〕6号)文件,对一线教师岗位绩效奖励及一线教学名师岗位贡献奖励做了相应规定,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

        上述这些措施和政策都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教师队伍的关心关爱,且经过职称制度改革,目前已没有取得职称但未聘在相应职称岗位的情况。针对各位委员提案所述情况,经梳理,也没有发现我市有不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的情况。

        各位委员建议参照包头市设置“过渡岗”在教师退休前提高档级工资的意见没有政策依据。经向包头市人社局了解,《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岗位设置试行办法》已停止执行。包头此办法是在2008年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时期,为了顺利推进岗位聘用工作,缓解当时评聘矛盾出台的阶段性政策,该政策不符合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政策规定,已被自治区指出,早在2016年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前已停止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以及各级别内的岗间结构比例均有严格的规定,各地方在没有上级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不得随意变更,也不能在没有上级文件和政策的情况下随意设置过渡性岗位。对于退休待遇国家及自治区均有严格的规定,不得变相提高退休人员待遇,对违规出台规定,变相提高退休人员待遇的应当纠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张永平

        联系人:田文

        联系电话:3158020

                      

2021年 6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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