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公开)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2-0598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9-05 11:10:0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 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9号)转发你们,提出 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22年7 月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 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缓 交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要加强部门协调,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服务模式, 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 及时报销、应报尽保,确保待遇正常享受。在补齐缓缴费款截止 期前,做好提示提醒,防止企业因缴费资金不足造成扣款失败或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等情形发生。
三、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好政策落实落细。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文件下载:45-8.9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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