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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做好自治区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979396D/2023-0259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成文日期 2023-05-0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5-06 11:43:39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自治区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措施,保障广大患者及时享受改革成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和《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部署安排,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实施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二)中选结果:《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口腔牙冠竞价挂网拟入围结果》(详见附件 1、 2)。
    (三)执行时间:2023 年 4 月 20 日零时。
    (四)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为 3 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二、采购与使用
    中选产品由自治区统一进行增补挂网,并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使用。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的要求,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不得拒绝或推诿,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约定采购量内的产品,因企业原因不能及时配送影响临床使用的,医疗机构在与中选企业充分沟通后,可临时选择价格适宜的其他中选产品。任何一方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中选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可登录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各方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三、种植体系统协议采购量和价格确定
    医疗机构在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含中选的个性化基台)按照 1:1 比例,以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自治区将结合实际交易价格等情况,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四、牙冠竞价挂网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已对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开展竞价挂网,平均入围价 327 元,最高入围价 656 元。非中选牙冠产品自治区将参照四川牙冠竞价挂网规则制定竞价挂网实施方案。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牙冠的,可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参照竞价挂网结果自主确定价格并按规定挂网。其他类型牙冠参照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的价格挂网。
    五、全面实施全流程调控
    自治区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竞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要积极响应“三位一体” 综合治理措施。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引导民营医保定 点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
    六、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自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入库,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平台。结算周期内医疗机构与企业应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七、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和口腔种体系统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的,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从医疗机构和患者端双向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本机构明显区域既公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调控目标、种植体、牙冠中选价格和咨询电话,又公示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方便患者比对,接受患者监督。要部署将致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一封信(附件 3.4),张贴在医疗机构收费窗口并发放给患者。4 月 20 日起,各地要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等)、是否参与专项治理、签署全流程调控承诺函、使用中选种植体系统和牙冠、对外公示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要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 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八、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
    6 月份起,各地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 重点检查本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针对承诺参与专项治理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新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是否对种植体和牙冠耗材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植骨服务量异常增长等情形,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协调沟通,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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