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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落实方案意见建议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落实方案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二、参与方式
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发送。
电子邮箱:whssthjjzhk@163.com
邮寄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9号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502室。
诚邀社会各界踊跃参与,为乌海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出谋划策!
 
附件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落实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方案:
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各区党委、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资金投入及结构调整、节能降碳、监管执法、市场规范、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街道(乡镇)按权限开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实施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制定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各区责任清单,压实全市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党委和政府,以下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均含各区党委和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二)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理清生态环境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市级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统筹责任。市级财政重点推进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各区环境治理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市级每年统筹考虑治理任务、治理绩效和各区财政保障能力,动态优化市级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有针对性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市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市、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专项规划。围绕各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约束性目标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发改委、统计局、生态环境局)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推动职责落实、任务落地、整改见效。深入配合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组织协调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排查、定期调度、通报工作模式,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生态环境局)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执法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动态预警监管,严查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
(六)推动生产服务绿色化。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PVC、铁合金、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依法依规引导大数据、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等高能耗企业关停退出。全面加强能耗“双控”管控措施,探索推行精细化用能预算管理。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转化增值、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工业园区观感提升工程,开展绿色园区、绿色企业、绿色产品等示范创建。深入推进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制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督促排污企业加大工艺技术和环境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投入。强化排放标准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机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全面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确运行,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市生态环境局)
(八)强化环境治理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市生态环境局)
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九)开展社会多元监督。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关注社会舆情中环境类问题线索,并及时办理。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新闻媒体矩阵等平台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实施新闻发布制度,鼓励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定期通报各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进度、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环境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治污基础,规范约束行业污染排放、污染治理。(市民政局、生态环境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十一)提高全民环保素养。把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以及党校(行政院校)培训课程。组织好世界地球日、环境日、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营造环境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创建。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商务局、住建局)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配合完成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保信用评价等环境监管模式。推深做实河(湖)长制,强化路长制履职尽责,实行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配合自治区健全完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区交流互动,构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大格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三)加强司法保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设。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司法协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司法合力。加大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侦办、起诉力度,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十四)提升监测能力。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智慧监管能力,构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整合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气象观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超级站等信息资源,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激光雷达等监测设施,建设监控热点网格,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
(十五)提高科学精准监管水平。逐步建立乌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推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实现区域数据共享。逐步掌握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PM10、PM2.5等重点污染因子的产生、传输规律,实现实时监控、预测预报、智能预警、溯源管理、精准管控、统一执法。(市生态环境局)
(十六)完善环境治理法规。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完善我市配套工作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
五、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七)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简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推进碳交易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加快发展环保产业。落实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鼓励支持环境治理企业关键治理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首台(套)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通过发布技术名录、推广示范工程等方式,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努力突破环保产业发展瓶颈。(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
(十九)创新环境治理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探索实行投资、建设、运用和监管分开的管理模式,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探索环境治理新路径。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对工业污染地块实施治理。(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二十)发挥价格和收费的杠杆作用。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导向,落实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对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
(二十一)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动态评价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信用,实施差别化监管。建立排污单位“红黑名单”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及时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
(二十二)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市各级财政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在环境保护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排污权交易工作制度,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发改委、金融办、银监局)
六、强化组织实施
各区党委、政府要根据本落实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类政策,及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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