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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气象局2022年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02 11:23:11 作者:乌海市气象局 来源:乌海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
抽查事项编码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 上传机关 审核机关 状态 原上传机关名称
41615030001001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02001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03001 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04001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05001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0600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2、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3、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14001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行政执法(其他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08001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09001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10001 雷电灾害事故调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行政执法(其他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11001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刊载权属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行政执法(其他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12001 拟建气象探测站(点)信息备案和资料汇交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
    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行政执法(其他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13001 重大和特大气象灾害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行政执法(其他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41615030007001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1、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类) 乌海市气象局 乌海市气象局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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