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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30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
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乌海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增强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因国家、自治区层面下达保障任务,需综合统筹协调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应急保障的情形。
  1.4  事件分类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4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5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协商联动、高效保障”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车务段、邮政管理局、乌海军分区、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乌海分公司、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等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适时进行调整。
  2.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是乌海市指导、组织和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时的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处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各区开展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决定和处置全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5)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6)负责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设置联络员,结合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响应、抢通保畅、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运工作;实时掌握突发事件动态,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交通畅通;根据突发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受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交通警戒和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护应急处置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避灾疏散;处置交通事故、清除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搜救遇险人员;做好反恐怖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调度等工作。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车务段:负责协调组织所辖铁路区域范围开展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做好乌海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等铁路运输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乌海军分区:负责组织乌海市民兵分队、协调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乌海分公司:负责航空运输应急保障相关工作,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病)员的空中运输工作。
  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负责所辖G6、G18高速公路运输保通保畅及应急物资、应急机械、抢险车辆的保障工作。
  2.4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
  (4)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络,组织成员单位的集结等,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5)承办会议和文电工作,安排应急值守。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现场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全市有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资源进行支援;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下一步处置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响应的建议;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  各区人民政府公路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3  应急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与预警机制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强化预警信息互通。当有关部门单位发布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与气象、地震、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积极对接沟通,加强信息分析研判,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并落实专人及时传递预报预警信息,重点做好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的应对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可能需要交通运输保障的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预警)防御措施。
  3.2  预警信息收集
  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预计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主要来源如下: 
  (1)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气象、地震、水务、自然资源、卫生、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含公布信息和秘密情报信息);
  (3)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公安等部门单位提供的公路损毁、交通中断阻塞、旅客滞留、交通枢纽、客货场站、火车站、机场、地铁站、邮路通行等监测信息,以及其他可能诱发交通运输系统风险的信息;
  (4)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绕行路线等;
  (5)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保障有关信息。
  3.3  预警响应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可以预警的主要事件类型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二级预警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处置和终止;三级、四级预警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终止,分别由市、区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及时对预警信息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进行调整。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预警信息时,及时督促落实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准备工作;接到黄色(三级)和蓝色(四级)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加强对事发地区所属部门单位的指导。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明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应急响应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自治区本级层面主要负责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处置应对,盟市、旗县(市、区)分别负责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处置应对。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标准,市指挥部提出如下建议:
  (1)研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后启动实施一级应急响应;
  (2)研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后启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
  (3)研判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事件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后启动实施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4.2  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班子和主要业务部门、应急部门相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先期应急保障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第一时间受领相关指令。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掌握事发地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公安、应急管理及军队等部门单位应急资源储备情况,积极开展保通保运及有关抢险作业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当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企业、跨部门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分析研判和情况摸排;
  (2)联合制定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抢通保通保运以及有关抢险作业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跨省(自治区)、跨盟市、跨部门的协调调度及支援保障等工作;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及技术专家到现场给予指导;
  (5)做好与其他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
  当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指挥部负责应对,提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对于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超出市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的,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参照一、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当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主要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指挥部加强工作指导。
  4.4  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将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指示批示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第一时间汇总各成员单位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响应情况,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或工作需要,上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报告责任主体: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以及与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有密切关系的交通运输企业等,均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信息的责任单位。
  4.5  信息发布与舆情
  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重要信息发布,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前提下,由自治区指挥部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及时。同时,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6  总结评估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自治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统计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各项资源投入情况,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和预案的适用性,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三级应急响应的评估工作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四级应急响应的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市本级层面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参与组建公路抢通保通应急队伍、道路运输应急队伍、水路运输应急队伍;民航、铁路、邮政等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各自领域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应急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军队投入行动时,由乌海军分区协调驻市部队按程序报批后派出相关人员加入应急保障指挥体系,参与保障行动。各领域应急队伍按类别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联络员名单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  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用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等。可采用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清雪车、平板拖车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交通运输应急物资管理和保障工作机制,加强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畅通相关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成员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5.3  资金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鼓励社会捐赠和援助,同时加强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5.4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市级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三年进行1次,可采取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及时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5  应急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培训,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队伍至少每年接受1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急队伍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
  6  附则
  6.1  责任与奖惩
  对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宣传、表扬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根据形势、情况的变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完善。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牵头编制本地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领域重点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本领域、本部门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6.3  监督与检查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适时组织对各领域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运输工具储备、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资金落实、应急评估等情况。
  6.4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乌海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体系
  2.乌海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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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科学防范。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采取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铁路交通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以人为本,减少伤亡。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快速抢通铁路线路,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
  (4)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在市人民政府及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下,各驻市铁路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指挥部安排的有关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可由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车务段(以下简称乌海车务段)会同交通运输、民航、邮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等有关方面在事发地联合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现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乌海车务段段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外事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乌海通信管理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武警乌海支队、乌海车务段及各区人民政府组成。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乌海车务段开展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
  (2)市委外事办:负责协助处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外籍人员伤亡的对外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协助做好外国记者现场管理。
  (3)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发地道路交通实施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并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铁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6)市应急管理局:协助调度救援所需的大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吊车等非铁路配备救援机械)及救援保障物资等相关物品;协助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乌海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负责监督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9)武警乌海支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指挥部协调武警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乌海车务段:负责统筹协调各驻市铁路单位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救援队的组织协调。涉及旅客列车时,提出旅客列车停运、折返、迂回建议,做好旅客安抚、滞留旅客疏导工作和制定安置方案。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乌海车务段,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乌海车务段段长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市指挥部文电、相关简报的起草办理工作,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
  乌海车务段等有关部门单位成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强化预警信息互通,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日常开展如下预警预防工作:
  (1)做好信息传递。当有关部门单位发布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与水利、气象、地震、应急管理等部门积极交流对接,加强信息分析,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针对其他(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对铁路交通运输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处置预警信息。
  3.2预警信息收集
  乌海车务段会同各驻市铁路单位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健全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自动收集与集成各类安全监测信息;借助物联网等手段,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3.3预警信息处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要求,可以预警的主要事件类型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且预警级别的确定和信息发布是由各级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单位负责。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预警信息时,视情调度预警地区各自领域应急防范措施工作,落实有关应急保障工作。接到黄色(三级)和蓝色(四级)预警信息时,乌海车务段和驻市铁路单位应当在预警区域组织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加密监测频次、加强预报预警、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开展重点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乌海车务段等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分级响应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如下分级启动建议: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自治区指挥部,由自治区指挥部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后启动实施一级应急响应;
  (2)初判发生重大事故时,由市指挥部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后,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
  (3)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事故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决定后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4.3先期处置
  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时,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业务部门、应急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先期应急保障工作;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指挥部领受相关命令。
  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和市、区两级交通运输、卫生、民航、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方面应当掌握基本情况和当地应急抢险力量储备情况,迅速准备各项应急保障物资、队伍和装备部署,积极开展抢通保通、人员救治及有关抢险作业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积极开展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协助事故救援、自救互救工作。
  4.4响应措施
  当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行政区域内跨企业、跨部门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采取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措施:
  (1)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目标和方案;
  (2)做好事故信息分析研判和情况摸排;
  (3)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跨省区、跨部门的协调调度和支援保障工作;
  (4)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和协调,派出工作组及技术专家到现场给予指导;
  (5)做好与其他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
  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交通运输、民航、邮政、卫生、公安、应急管理、军队等有关方面负责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卫生等应急保障工作。对于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市指挥部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参照一、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相关工作指导。
  4.5现场处置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6应急响应终止
  铁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者已经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级别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5.2征用补偿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
  5.3保险理赔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并积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保险服务。
  5.4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乌海车务段每年至少组织1次针对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
  6.2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铁路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救援知识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6.3责任与奖惩
  对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乌海车务段负责解释。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铁路系统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及在应急演练和事故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时进行修订。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乌海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3.乌海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Ⅰ级)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四)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二、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Ⅱ级)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四)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五)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六)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三、较大铁路交通事(Ⅲ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三)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四)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五)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六)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七)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四、一般铁路交通事故(Ⅳ级)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三)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两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四)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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