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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16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6〕76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7-01-09 00:00:00 公开日期 2017-01-09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政办发〔201676

 

关于印发《乌海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

 

现将《乌海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126

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 62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依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梳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制定自治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乌海市法制办、工商质监局,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予以更新。(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质监局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一)制定监管实施办法。

(二)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三定方案”权责清单履行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乌海)实行公示告知。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2016年底前,依托内蒙古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乌海),初步实现集中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工商部门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按照“一数一源、统一归集”的原则,各区、各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乌海)归集于企业名下。各相关部门应公示的信息包括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各部门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责任单位:各级监察部门,各级相关部门)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工商部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被抽查企业名单,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等情况实施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并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更正、举报的核查、依法处理制度,加大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力度。(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建立各监管职能部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努力实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调控。(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一)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二)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四)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六、强化社会监督共治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业协会商会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一)加强组织协调。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调整优化监管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加强后续监管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市、区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工作量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理顺执法关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中级市人民法院、检察院)

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绩效管理,在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检查通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商事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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