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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6-10055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6〕51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16-08-19 00:00:00 公开日期 2016-11-08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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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政办发〔201651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16819

乌海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财政预算评审的支持体系,提高财政评审的质量和效率,发挥财政评审在现代财政管理的定量基础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财政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评审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性资金(含市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安排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本建设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需进行评审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审核;

(六)对专项公用支出或新增项目支出追加预算事项进行测算;

(八)市政府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的其他项目审核。

项目预算、图纸资料的审核;现场勘察、专家论证会议及其他方式。

(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申请,确定评审项目,指定市预算评审中心(或评审中心,下同)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项目单位对评审报告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二)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报告。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未经批准,评审中心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专项公用支出或新增项目支出、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列入部门预算、拨付财政项目资金、项目变更预算增减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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