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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1-05-24 16:55:17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作者:市住建局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出台背景

  202092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乌海政发〔202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因文件需对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行为等部分内容作进一步明确,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征求各方意见,起草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二、基本原则

  《补充意见》是对《若干意见》的补充完善,对部分不符合我市实际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

  (一)将第二部分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内容中市住建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参考价格信息和城市管线迁改造价信息修改为市住建部门适时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线迁改相关的参考价格与造价信息

  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参考价格信息和城市管线迁改造价信息更新时间不固定,故将定期发布修改为适时发布;同时考虑到我市三区房价差异较大,故取消全市统一的表述。

  (二)第三部分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第一条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和第二条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两部分改动较多,修改后为(一)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集中行使全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工业和市政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查权力,具体职能职责在《乌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另行规定。各区不再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划管理由各区政府负责。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全市城乡规划发展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和审议全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审议全市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审议全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审议重点区域建筑立面装修方案、广告设置方案、亮化工程设计方案和雕塑设计方案;审议低碳产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各区政府负责审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职能职责以外的各类规划管理事宜;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前的组卷工作;组织编制土地出让方案;负责审议各区工业项目的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审议各类管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

  市低碳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审议低碳产业园区内的各类管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

  (二)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的规定执行。

  对《若干意见》中强化城市规划管理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及三区对应责任主体,并重新强调了容积率指标的严肃性。

  (三)将第四部分完善土地供应管理体制第三条中的全市土地出让价款统一缴入国库,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土地收储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出资情况,确定市区两级分成比例。修改为低碳园区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市级财政;滨河新区市级财政出资收储的土地,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市级财政;滨河新区由海勃湾区政府负责征拆的,出让价款缴入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海勃湾区提取费用或分成;市级财政出资收储的地块在海勃湾城区的土地,出让价款由海勃湾区财政收取,返还市级财政收储费用,其他市级财政出资收储的土地,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市级财政;其他各区的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各辖区财政。

  对全市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及使用详情作进一步补充说明。

  (四)将第五部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第二条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预审工作修改为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三级及以下资质初审工作,将第三条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工作后面增加该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住建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第九条建设单位要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参照自治区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面增加并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对《若干意见》中对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各条款中表述不明确、不全面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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