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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问答)
公开日期 2021-06-04 15:01:43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问答)
作者:市自然资源 来源: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

  该文件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内自然资字〔2021〕51号)、《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暨推动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专项工作方案》(内自然资字〔2021〕86号)文件精神制定的。

  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具体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

  要建立问题责任台账,逐个项目逐栋楼房梳理,统计具备办理条件户数和已办理户数;开展群众登记意愿调查摸底,宣传遗留问题项目办证的特殊性、必要性,引导群众尽快配合办证,2021年底达到应办能办、 申办尽办。

  三.《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针对的主体是什么?

  答:

  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是指2016年10月19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项目。本文件针对的主体包括:全市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台账中项目,已认定的新梳理出不在全市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台账中项目。

  四.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为群众办理分户登记时需提供什么?

  答:

  需要提供购房人信息名册,也可以和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信息名册和购房合同必须包括: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购房时间、房屋面积、房屋具体楼号、购房价格)。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既无购房收据、也无原始购房档案资料的购房人,由购房人做出书面承诺后,统一将购房人信息在乌海日报及所属小区内进行公示(所需费用由购房人分摊),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进行认定为购房人。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购房人分户登记相关税费但无力代缴的购房人如何办理登记?

  答: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级人民政府出具限期缴纳书面承诺,政府会议纪要作为先行办理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购房人提供的开发企业代收契税收据和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对于无主体的项目,购房人如何办理登记?

  答:

  各区人民政府会指定机构为无主题项目购房人代办分户登记。购房人需要根据已办手续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购房人有网签备案合同的,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二是购房人有合同但未网签备案的,由住建部门负责确认后,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三是购房人没有合同但有回迁协议的,由制定代办机构依据回迁协议签订合同后办理分户登记;四是购房人既无合同也无回迁协议的,先由购房人做出书面承诺后,统一将购房人信 息在乌海日报及所属小区内进行公示(所需费用由购房人分摊),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购房人、购房信息的认定后方可继续办理转移登记。

  七.对于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拒不配合为购房人办理遗留问题项目分户登记手续的怎么办?

  答:

  各区人民政府会指定机构代为办理首次登记与分户登记。

  八.对于土地有抵押、查封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购房人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答:

  若项目实际开发已建成,购房人有合法的购房、回迁手续的,不影响购房人办理登记业务;若开发企业违规违法导致的房屋查封的,如购房人有合法购房、回迁手续的,代表购房人无过错,可以先行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

  九.如果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该怎办?

  答:

  如果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购房人首次登记与分户登记可一并办理;如果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购房人未进行预告登记或网签备案的,由房屋所在社区将购房人信息在乌海日报及所属小区内进行公示(所需费用由购房人承担),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房屋所在社区进行对购房人、购房信息的认定。

  十.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那些?

  答:

  一是房地产测绘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只允许收取一次房屋测绘费,不得向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向收取分户图、宗地图等费用,因此购房人在拿取分户图、宗地图时先与开发企业进行沟通。二是购房人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且入住满 2 年的,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单方申请办理分户登记(提供水、电、暖等缴费凭证其中一项作为入住满两年证明材料)。三是购房人取得的房屋是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抵押借贷的,经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申请,可以办理网签合同注销。四是对无用地批准档案而采取以“以函代证”方式办理了首 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的项目,再次办理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以该宗地内第一个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时间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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