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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0105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3〕46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3-12-20 11:20:26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高技字〔2022〕1963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22〕2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自有收入、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运行维护以及购买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须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要求。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标准统一、业务协同、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基于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建设(部署、运行、存储),市直各部门不再自行建设数据中心、信息机房、视频平台、物联网平台等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信息化项目,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均须接入城市大脑平台统一共享应用,实现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协同、共享、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建设用于展示的电子大屏;不再新建面向公众的各类线上服务类APP,如有建设需求需报至市大数据中心,纳入“城市服务”APP;对于在建或已建的服务类APP,需预留或改造标准化接口,统一接入“城市服务”APP。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本级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全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含运维)年度预算计划,并经市大数据中心初审,初审通过后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投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属国家、自治区统筹建设并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同步报送投资预算至市大数据中心备案管理。
第七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依据全市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基于全市现有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信息化项目提供的基础支撑能力,统筹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计划,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计划进行联合审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结果依据市政府研究情况,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市大数据中心统筹安排,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对于覆盖市区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统筹各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市大数据中心统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各区、业务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对于专业性强的、确需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经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后,由业务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的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云计算中心、电子政务外网、城市大脑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城市服务APP、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十一条  各区应根据全市信息化顶层规划设计,规划建设本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基础信息采集、物联感知、基础网络、智慧小区等,原则上不再搭建信息化应用平台。
第十二条  业务领域性、监管性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所属单位在本部门信息化规划框架内,以统筹整合优化为原则,依托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数据标准体系,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送至市大数据中心审核、论证。

  第四章  审批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年度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总体预算方案、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市大数据中心论证的项目不予立项。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编制统筹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批。
市直各部门单独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本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等,经市大数据中心审核论证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统筹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实施建设和服务保障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市直部门单独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本单位负责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实施建设和服务保障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应用产生的数据资源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归档、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大数据中心对市直各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系统和数据资源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工作。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于项目验收前,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相关规定,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经市大数据中心审核通过后,纳入乌海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集中管理。
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的分级分类工作,明确数据共享开放类型,数据资源保密审查,确保对敏感数据资源进行脱敏处理。市直各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数据资源责任清单、共享负面清单、供需对接清单,按要求将数据资源共享至乌海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按照数据资源目录与市大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对接。市直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平台与乌海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时预留标准化数据接口。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容灾备份等工作,负责市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政务云计算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数据开放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统一建设商用密码平台,保障上云信息系统基础层安全。
市直各部门应遵守网络信息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做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条  市大数据中心要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户单位进行监督考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户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一)与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不符的;
(二)未基于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建设的;
(三)未按要求接入全市城市大脑综合管理平台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数据资源共享的;
(五)未按要求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的;
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缓拨付相关项目资金,直至整改落实。拒不整改的,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含运维)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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