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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0987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字〔2024〕1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4-01-04 11:12:34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的通知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效杜绝破坏市容市貌、城市风貌、城市形象等行为,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美丽宜居乌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城市建设,规范城市建设行为
      对以下城市建设行为,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加强批后监管。
(一)在城市用地范围内建设各类雕塑、标语、标识、实物造型等建(构)筑物以及各种管线、杆线等;
(二)在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城区各类高层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标语等;
(三)在桥梁、路灯及其他市政设施以及园林绿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条幅、道旗等;
(四)设置、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各类落地箱式变电站、岗亭、便民服务亭等;
(五)改变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绿地等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各类建(构)筑物或栽植(移动、砍伐)树木;
(六)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等。
二、全面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
(一)加强公共区域办展办会审批管理,严格规范在公共广场内及周边举办商品销售、商业促销、企业形象宣传、会展等活动。
(二)规范流动商贩管理,科学设置临时市场和便民服务点,引导流动商贩入市经营,加强对占道经营、加工、制作、修理、堆放以及沿街售卖等行为的执法监管。
(三)加强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审批管理,严厉打击向城市空地和河道偷倒生活、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规划监管,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行为。
(五)加强对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管理标准,并按要求设置围挡公益广告。
(六)督促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房屋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确保门前“干净卫生、绿化美观、秩序良好、市容整洁、设施完好”。
三、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和执法监管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统筹谋划、担当作为,研究制定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制度办法。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审批流程管理,源头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类行为。要加强日常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和影响城市秩序管理行为和情形的排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置各类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审批管理和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遏制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环节的审批把关,以及对各类用地项目的审批管理,对非法占地等行为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施工的审批管理,强化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居民小区违法建设、破绿占绿等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私搭乱建等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自然资源、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严格按照《乌海市城市“破路、破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破路、破绿”建设行为以及各类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宣传、民族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标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公安、商务、文体旅游广电、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行为的审批监管,对影响和破坏城市管理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要做好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以及临时宣传悬挂物设置审批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融媒体等各类媒介加强宣传动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和各级组织积极主动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各区政府要组织社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居民及时反映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处置,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治”的城市管理良好格局。
         附件:城市规划建设事项审批流程图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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