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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网站公示 (第三季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66A/2023-1325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网站公示 (第三季度)
成文日期 2023-09-2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9-29 16:29: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网站公示 (第三季度)
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成文日期:2023-09-29 00:00:00 打印 保存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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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闫伟 乌城当罚决字〔2023〕第001号 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滨河二期党校大坑附近发现当事人闫伟正在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违反《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壹佰玖拾元(190元)的罚款。 0.019 2023/07/20
赵荣飞 乌城当罚决字〔2023〕第002号 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滨河二期党校大坑附近发现当事人赵荣飞正在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违反《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壹佰玖拾元(190元)的罚款。 0.019 2023/07/20
刘政奎
(乌)城罚决字﹝2023﹞第0011号
在市府大道南无名小路占道经营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
0.05
2023-09-21
孙令峰
(乌)城罚决字﹝2023﹞第0012号
在市府大道南无名小路占道经营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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