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1-035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人大建议 | ||||||
概 述 | 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7-30 16:06: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人社复字〔2021〕3号
【A】
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周亚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部分优秀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影响职称评定”问题的建议》已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对教师职称评价作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六条:教师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第十九条:本水平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原有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
通过近几年评审来看,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对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参评人员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但较注重是否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教育教学能力。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有其产生的历史原因,也确实对部分教师职称评定产生了影响,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既要遵循评价标准又要有利于教师职业能力发展的前提下,针对部分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教师资格证不符的问题,经与市教育局沟通商定,对此类教师评定,须参加国民教育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后可申报相应职称。对于教师资格证的要求,经与市教育局沟通,教育局将进行专门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后逐步予以解决。
以上是对您建议内容的答复,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李然旭
联 系 人:樊海燕
联系电话:(0473)3158019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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