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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乌海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乌海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协调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32R/2023-02163 发文字号 乌海发改环资字【2023】72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公安局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海市司法局 乌海市商务局 乌海市农牧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02-2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4-20 16:41:2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乌海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乌海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协调机制》的通知
作者:发改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发改环资字〔2023〕72号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乌海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
    现将《乌海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和《乌海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协调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公安局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海市司法局
乌海市商务局
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2月28日
乌海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司法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33号)有关要求,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服务并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促进形成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全面排查摸清废弃汽车底数,综合考虑处置难度,按照不同停放地点、汽车状态等要素对不同情形废弃汽车实施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多措并举,确保治理举措可操作、能落地、有实效。
  ——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既立足当下,对存量废弃汽车进行清理整治,又着眼长远,解决监管主体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待完善、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对接不畅等问题,加快完善体制机制。
  ——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提升汽车报废回收便利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良性循环。落实废弃汽车治理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执法,提高遗弃汽车违法成本。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管理制度,提高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水平,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能力,基本解决废弃汽车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初步形成监管责任明确、制度措施健全、回收渠道畅通、管理信息共享的部门协同废弃汽车治理体制机制,持续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废弃汽车治理部门协调机制(时限:2023年2月底前完成)
  比照国家、自治区专项工作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各区、各部门责任分工落实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等。
  (二)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时限:2023年2月至12月底)
  1.明确整治时间和范围
  在全市范围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以集中清理存量、及时消化增量为目标,重点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三区范围)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
  2.整治责任分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同时负责在废弃汽车执法整治、线索移交、信息共享、情况反馈等治理链条重点环节予以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废弃汽车治理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实施本地区废弃汽车治理专项工作。
  3.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开展宣传解读(时限:2023年2月28日至3月10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废弃汽车治理宣传解读,耐心细致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同时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专项执法整治行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类媒体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全面排查。(时限:2023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全面摸排调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将摸排调查情况、排查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发改委。
  (1)对于城市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摸底排查。(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2)对于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摸底排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对于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负责摸底排查;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内停放的废弃汽车自行开展排查。(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企、事业单位)
  (4)对于停放在居民居住区内的废弃汽车由各区人民政府联合住建部门组织街道、社区(物业)共同开展排查。对于停放在农区的废弃车辆(含废弃农用车辆)由各区人民政府联合农牧部门组织涉农镇(办)共同开展排查。(责任单位:各区,市住建局、农牧局)
  (5)对于城市和周边闲置空地内的废弃汽车,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摸底排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6)对于园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及周边的废弃汽车,由各区政府联合主管部门开展排查。(责任单位:各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信局、能源局)
  第三阶段:引导自行清理。(时限:2023年5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公示公告等方式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责任单位:各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
  第四阶段:实施分类处置。(时限: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1)对于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
  (2)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报废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4)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报废汽车,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商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局、能源局)
  (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一)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时限:2023年10月1日至12月底前完成)
  做好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与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衔接,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结束后,整治行动牵头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分别于10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报送至市发改委,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分别报送至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住建厅、司法厅。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司法局、商务局在自治区工作基础上共同研究建立对各区常态化执法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机制,加强对各区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的监督考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废弃汽车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查找不足、补齐短板,建章立制,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市容市貌进一步得到美化。
  (二)促进形成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长期坚持,2023年9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
  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并指导各区商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负责引导报废汽车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优化产业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提升群众通过正规渠道报废汽车的积极性。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自治区要求根据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际情况,优化用地配置标准。市商务局会同市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区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
  (三)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长期坚持,2023年12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打通全市有关项目备案、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车辆信息登记及监管、新车及二手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现有管理系统信息共享通道,加强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为废弃汽车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区工作的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综合协调部门职责,加大指导、组织、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根据工作实际召开协调机制会议,督促各区、各部门工作落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司法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区和执法工作部门的指导,及时解决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
  (二)稳妥有序实施。各执法部门统筹治理和稳定,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审议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期间的各项工作任务平稳有序开展。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聚焦废弃汽车清理、转运、暂存、处置、回收、拆解等重点环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时时处处体现规范文明执法,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
  (三)加强情况报送。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2023年3月起,每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1篇工作信息。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废弃汽车整治行动工作半年度和年度总结情况报送至市发改委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自治区发改委。

附件:废弃汽车治理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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